判断采供血案件的机构范围,不能只看单位名称中有没有“血站”。二〇〇八年采供血刑事解释第八条,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明列在采供血机构之中。只因实际单位名称是库、中心或科研平台,就直接排除相关规范,可能把法定对象判断的第一步弄错。
解释列明的库与一般样本库不能混同
第八条列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及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已是明列对象,不需要先把它改称普通血站,才进入相应审查。
但条文没有说所有叫干细胞库、细胞储存中心或者生物样本库的单位均当然包括。应核真实机构性质、法定批准及实际业务,不能由经营招牌或商业宣传直接认定,也不能把一般样本保管与法定采供血活动随意互换。
机构分类和获准部门是两个衔接问题
解释第七条,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作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相应部门的认定。审查时要同时核真实主体、批准及具体活动,不是只从“库”字推定没有资格,也不是列入机构定义就证明所有业务均已获准。
解释第一条对未获批或者超批准范围的行为另有规定。应将相关文件与本次业务对应,不能用机构身份替代范围,也不能将其他库的批准文件借作本单位证明。
定义明确后仍须核完整犯罪条件
非法采供血分支与经批准部门的事故分支,分别有标准、健康危险或实际健康后果等条件。库属于解释所称机构,不等于其中每次采集、储存或提供均构罪;更不能把所有客户、保管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加区别追究。
可以先形成机构批准和主体性质、被指活动与批次、实际职责及专业资料的对应说明,依法提出是机构范围、业务批准还是健康后果存在争议。本文不指导个人检测或处理血液材料;资料应依法取得、保留,不能为满足某一分类临时改写库名、补造资质或转移争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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