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罚金分期缴纳,前面各期均已按要求完成,下一期尚未到期,不能只看到罚金总额没有全部交齐,就直接否定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二四年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针对这种状态作了明确安排。
法定分期与个人承诺分期不同
适用该款,应有判决确定的分期安排,并且没有出现期满未缴纳的情形。家属自行做一张月付款计划,或者向工作人员表达以后慢慢交,不会自动把已经到期的罚金变成合法未到期。
应核每一期应交金额、到期时间、实际入账和款项用途。实际缴的是退赔或取保保证金,不能未经正式处理就记成已经缴了本期罚金;银行已转出但案件记账存在差异,也应通过合法渠道及时核实。
未到期余额与逾期欠款分开评价
条文明定,判决确定分期缴纳罚金,罪犯没有出现期满未缴纳情形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其意义是不能把依法尚未到期的余额,直接作为否定悔改的依据,而非将尚未支付的余额宣布消灭。
若已经出现逾期,应查具体事实及其他适用规定,不能截取原来允许分期就忽略违约状态。后来困难需要调整,也须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处理;申请尚未获准,不当然改变原期限。
一张按期履行表应反映真实状态
可把判决分期条款、每期应缴、实际到账及剩余未到期金额对应列出,并附正式凭据。出现姓名、案号或用途记载错误时,请有权机关核对,不倒填缴款日期,也不让同一笔钱在几项判项中重复计算。
该款只排除上述分期情形对悔改认定的不当影响。它不等于法院必须认定所有减刑条件均已满足,更不表示获得减刑之后剩余罚金可以不再履行。财产执行与刑罚变更各有要求,准确说明哪一期已完成、哪一期未到期,才能避免把合法分期误写成拒不履行,也避免将真正逾期掩盖为普通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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