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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排在同一行程就属于结伙偷越吗,未满十六岁也算结伙人数吗

多人出现在同一行程中,不能只按同车、同批或由同一人安排,就直接认定结伙偷越国边境。二〇一二年相关解释第五条把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列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二〇二二年意见第九项进一步区分相互配合和偶然同行,并规定结伙人数的年龄计算。

相互配合与偶然同行不是同一事实

意见规定,偷越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的,属于结伙;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因此,应查有关人员之间实际沟通、认识和配合,不能从一张人员名单自动补齐共同关系。

是否认识、何时形成联系以及具体做了什么,应由合法证据核实。只有别人统一安排这一表面事实,不等于每个同行者之间都已经存在条文要求的相互配合;有人认识其中一人,也不能不经分析推定所有人结伙。

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刑事案件,还应核对二〇二四年意见第十条的具体规定:就偷越安排商议或者实际相互帮助,代付有关交通、住宿等费用,或者有人联系组织、运送者并带领其他人员等情形,应依规定认定结伙。已经证实这些关系的,不能仅因另有组织者统一安排就笼统写成偶然同行;仍须查清真实行为与对应人员,不能由同一行程自动补齐。

不满十六岁不计入结伙人数

二〇二二年意见第九项明确,认定偷越结伙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年龄应与相关行为时间对应,以真实身份和出生资料依法查明,不能按虚岁或者开庭时年龄替代,更不能为凑足人数借用他人记录。

这一规定限定的是结伙人数的认定,并不表示可以把所有组织、运送人数统计都按相同方式删去。二〇二二年意见第五项对组织、运送实际人数另有规则,包括经查属实的未到案人员;不同指标应分别制作,不能混成一张总表。

不符合结伙分支,不代表全部刑事条件都排除

相关解释和意见还对次数、拉拢引诱、既往处理及其他严重情形作了规定,应据真实事实分别审查。未成年人自己的责任和程序保障,也应适用相应规则,不从不计人数一句推导所有行为一律不追究。

可依法整理人员身份、年龄节点、联系和实际配合、各自行为及证据来源,指出需要核实哪一种人数。不能组织其他人统一否认认识或改写行程。法律核查的目的,是防止以偶然同行或者错误年龄统计代替法定构成,而不是提供组织非法越境的安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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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