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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送交监狱时,健康档案能只靠家属口述代替吗

罪犯从看守所送交监狱,健康情况只靠家属在电话中口述,就能替代依法应交接的档案吗?修订监狱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羁押表现、健康档案等材料的送交义务。家属反映有价值的病史,与机关之间依法移交真实记录,不能互相替代。

是否在看守所羁押,决定应交哪类材料

收监前在看守所羁押的,公安机关送交罪犯时,应将其羁押表现、健康档案等有关材料送交监狱;送交前未被羁押的,则应送交健康检查等有关材料。不能因为没有看守所病历,就直接认定后一类人员无需任何健康资料。

材料应与本人身份、实际时期和检查治疗对应。不同人同名、既往资料缺页或记录互相矛盾,需要依法核实,不由家属自行修改姓名、诊断或时间以求尽快办完。记录不存在与家属暂未取得,也不是同一状态。

档案交接不替代收监后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另要求收监后身体检查,对伤残或者严重疾病询问并记录。原有档案可帮助了解连续情况,却不是省去新检查的理由;一次新检查也不使此前治疗、用药和伤情资料失去交接意义。

现实有急症,应及时反映并依法救治,不能等所有档案齐备才提出医疗需要。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则还有法定条件和诊断、审批程序,不能从一份病史直接推导必须出监,也不能以尚未获准监外执行否定必要治疗。

家属提供线索,机关依法完成交接

酉阳有关家庭可以列既往诊治时间、出具机构、合法持有的原件及需要连续关注的事项,清楚说明亲历与转述。对由机关保管的材料,应指出名称、时期和核查目的,依法请求衔接,不以私下购买内部档案代替正式程序。

监狱还须建立档案并安全保管,健康信息不能因进入刑罚执行环节便任意公开。实际工作成果应是身份、记录、交接和当前需要之间的对应,不是要求家属替公安机关补出一套官方档案,也不把资料转交完成误报为疾病或责任已经得到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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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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