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时现场只剩部分废物,不意味着刑事数量必然只能按当天称重认定;也不能因为生产规模大,就任意推算曾经非法处置了多少。现行环境污染刑事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允许依据案件事实,综合供述、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批准或备案的环评等证据认定危险废物数量。
产生量与被指非法处置量分开
工艺资料可能帮助判断一段时间形成了多少废物,但其中有多少合法库存、依法交合格机构处理、回用或涉及其他真实去向,应继续核查。不能把理论产生量直接等于非法倾倒量,也不能只按处置合同上写的数量排除实际另有行为。
可将生产期间、原辅料投入、设备负荷、真实产量、废物形成和流向对应。物耗或能耗与产废之间怎样关联,需要有合理专业基础;跨工艺套用行业平均数、忽略检修停产或原料差异,都应说明争议。解释不是授权只取最高一个估算值。
称重、联单和运输记录须能对账
现场称重、车辆记录、交接和处置单可能反映不同阶段,同一批物在移出、转运和入场各有一张单,不等于发生了三批新数量。重量还需核是否包含容器、含水或其他混合物,具体如何依法计量要有依据,文章不自创一概扣除或一概全算的公式。
供述与客观数据冲突时,应具体核时间、批次、单位和来源。承认运过几车,不自动证明每车装载相同;没有全部联单也不让行为事实当然消失。依法保留有利与不利材料,不组织人员对齐虚假车次。
数量门槛不能替代其他要件
现行解释第一、二条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不同数量设定相应层次,适用仍先核物质性质及行为。达到某一数量不等于全部人员有相同故意和责任;没有达到某项数量也不必然排除其他法定污染路径。
酉阳相关企业或人员可提交逐期投入、产出、库存、合法交付、争议流向与证据目录,明确可确认范围及计算假设。真实清运、消除风险应依法进行并留痕,不能为以后无法重称而毁掉原台账。成果应让数量结论可以追溯和质证,既不受限于现场残留,也不靠无根据的推测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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