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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宣布某岗位改用派遣,辅助性岗位只由领导审批就够吗

企业认为某项工作不属于主营业务,领导签字后便决定改为派遣用工。即使人数没有超过比例上限,也不能因此省略辅助性岗位的决定程序。《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对职工讨论、平等协商和内部公示分别提出要求,判断岗位性质与完成程序应同时核查。

辅助性首先要对应主营业务,而非岗位名称

第三条将辅助性岗位界定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行政、后勤或支持一类名称只能提供线索,不能让企业把原本真实从事主营业务的岗位换个标签,就当然符合要求。

可查企业实际业务、岗位职责、工作成果、与主营岗位的服务关系及真实履行。某员工偶尔协助其他部门,不等于全部工作已经改变性质;人数少或企业觉得外包方便,也不是辅助性的定义。临时性和替代性另有条件,不能只因辅助程序未做便事后改名选择另一类型。

职工讨论和平等协商是两项衔接要求

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领导审批、派遣公司同意或者某一个受派员工签字,不是上述集体程序的直接替代物。

审查应看讨论对象是否确为本次辅助性岗位方案、谁参加、形成何种意见,以及后续协商是否回应相关事项。不能只拿一份多年以前讨论员工食堂的会议签到表,声称以后所有岗位转换都已提前通过;也不能事后补造从未举行的会议。

确定之后还应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三条还要求内部公示。可保存公示版本、内容、地点或适用系统、时间与能够说明向内部员工公开的记录。将方案仅放在管理人员个人电脑,或者只发给派遣公司的销售人员,不等于已经向本单位内部公示。

规定未为本项公示统一设置若干天的固定数字,不能随意编一个全国期限。具体操作还应依法结合适用制度及真实情况处理,让讨论、协商确定的岗位范围与最后公示和实际使用保持一致,不用另一版扩大岗位清单替换原决定。

程序问题的整改与损害责任分别处理

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形,规定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手续缺失与具体损失之间仍应说明事实,不能一发现未公示就推定每名员工取得固定倍数赔偿。

劳动者可围绕岗位职责、方案及讨论协商公示的缺口提出核查;企业则应依法补正实际安排,而不是只让员工签一页已经知道的声明。相关劳动合同、工资或解除争议还需分别分析。最终应能交付岗位性质依据、集体程序和公示记录以及实际用工对照,使程序真正参与岗位决定,而不只成为审批表上的空格。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lzyj/rsbgz/202103/t20210305_896926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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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