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去世,遗属可能依法取得相应丧葬补助和抚恤,但不能把养老、工伤、失业三种丧葬补助全部重复领取。酉阳家庭应先确认死亡时的待遇状态,再区分法定择一项目与需要另核的其他权利。
一、法律针对领取期间死亡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规定向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已经结束领取、尚未核实资格或其他状态,应按事实和适用规则另查。
不能仅凭死者多年前交过失业保险,就直接保证本次可从基金取得该项待遇。可提供原核定、领取期间、死亡和遗属身份等资料,保存实际支付记录。
二、择一规则明确列举丧葬补助
同条规定,死亡同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应按实际符合的资格比较并依法选择,不能先分别以不同家属名义领款,再认为每人只有一份就不属于重复。
这项列举指向相关丧葬补助,不能未经分析扩张成所有抚恤、个人账户余额或商业保险权益全部只能二选一。其他项目的条件与竞合,应据相应法律和合同另行核实,不能一条规则包办全部死亡金钱事项。
三、当地标准不按死者最后工资随意计算
第四十九条采用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规定的表述,具体数额和办理关系须依据有效政策核对。本文不编造酉阳一律几个月工资或固定金额,也不把外地网页上的标准直接用于本地家庭。
同样,银行卡某次入账可能包括失业金补发和其他项目,应要求核定明细,避免把总额误认为丧葬补助已足额支付。经办机构和单位支付的款,应注明性质,不由一方事后任意抵扣。
四、代办收款与最终归属分开
遗属授权一人申请,便利的是手续,不自动说明所有款归该人。丧葬实际支出、法定抚恤权利及可能的遗产余额,各需依性质处理,不能简单把全部款项写进遗产清单平均分割。
有未成年人或其他需保护对象,应保留相应份额和授权依据。家属协商可明确代领、清单与分配,但不能通过协议创设基金本无支付义务的项目或重复领取。
五、把选择与已领情况如实报告
整理参保、待遇及所有已申请已获付款,向相应机构说明,保存选择和核定文书。对项目不符、重复或漏付,提出具体期间和金额请求依法核查。需要救济时,依具体处理主体和文书核对途径。清楚列出择一丧葬补助与其他独立权利,才能避免少领合法待遇,也避免把同一保障重复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