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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休完后又请了较长病假,单位能倒扣已经支付的休假工资吗

年初已经安排带薪年休假,年底员工累计病假较长,单位便称当年本来不该休,要求退还年假期间工资。酉阳劳动者应区分未休之前的当年资格与已经休过后的下一年度处理,不能把两种情况一并改成追扣工资。

先核累计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规则没有写成一律收回已经休过的天数或追退正常工资。

病假达到什么门槛,应按累计工作年限及条例对应条件核查,不是请病假超过一个月就统一失去资格。条例规定,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累计三个月以上;满二十年以上的,累计四个月以上,对应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核算时不能只看在现单位工作几年,忽略依法应计的累计工作经历。

已休在前与尚未安排,分别处理

先列年假批准和实际休假日期,再列病假起止及累计,确认先后和适用年度。若休假前就已发生影响该年度资格的情况,与已依法休过后年度内才达到门槛,不能混为同一路径。

员工还剩未休天数、部分年假已休但后来出现条件的,需结合完整规则及事实具体处理,不凭一张财务通知自行创造统一罚款。休假记录有误的,也应还原真实经过,而不是事后把年休假改成旷工来扣款。

实施办法第六条还明确,依法享受的婚丧、产假等相应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不能将不同假种一律当成普通病假凑累计数。

正常工资、病假待遇与未休假报酬分开

带薪年休假期间正常工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应休未休年假报酬属于不同事项。单位已正常发薪,不应仅凭次年资格变化就将此前正常工资重新算成借款。

对病假期间具体支付标准,应核适用制度和有效规定;对未休假报酬,应核本人资格、单位是否安排、是否存在合法不享受情形等,不能在病假争议中顺带承诺所有人另获三倍工资。

员工主张差额时,分清被扣哪一段、扣款依据与金额,不把整年应发工资统一要求重算。

要求说明适用年度,而非只争能不能休

保留累计工作年限材料、病假证明、年假申请及工资表,要求单位具体说明所依据条款、影响哪一年度和哪些天数。已有扣款的,明确要求纠正及支付差额;尚未扣款的,可先就安排形成书面说明。

员工应如实申报病假与工作经历,不因认为规则不合理而提交虚假证明。单位也应按年度保存核算,避免明年又重复扣除同一事实。把时间顺序和年度指向核清,才能避免把下一年资格规则错用成对已休假期的追缴。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