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外出工作,另一方把孩子交给亲友长期照看,后来与亲友签收养协议,认为自己直接抚养便有权独自送养。实际照护、临时寄养和法律上的收养不同。生父母送养原则上应共同进行,不能只凭孩子现在由谁带,就略去另一方和依法应有的条件。
直接照护不等于取得单方送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要求生父母共同送养,同时对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设有单方送养例外。外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关系不好或暂未回复信息,并不当然等同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具体应依真实情况和法定要求核实。
不能为了办理手续把已知联系情况隐去,或者让亲友代替另一位生父母签字。另一方同意临时照护、让孩子寒假住亲属家,也不自然包含同意建立收养关系。文件应准确表达事项,不能用一张照护委托书事后扩张为永久改变亲属关系的同意。
双方同意也不是唯一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等对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及送养主体有具体条件,收养人的条件和特定例外也需依法审查。不能认为父母双方一签字,就能把任何孩子任意交给任何亲友登记收养。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继父母收养等有相应专门规定,适用要看真实关系,不能为绕过要求随意修改亲属身份。经济、家庭和照护困难可以依法寻找合适支持及合法安排,不宜将孩子交接当作财产交易,更不能借收养名义规避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孩子的同意和最佳利益需要落实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要求收养与送养双方自愿,并对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本人同意作出规定。不能只由成人谈妥便要求孩子照着念一段不理解的话,也不以生活费用或关系压力迫使其表达违心意见。
是否适合孩子生活、教育和保护,应结合真实状况核查。亲友多年善意照料可以如实说明,但不能据此自行宣布孩子原有身份关系已被改变。需要及时处理人身安全、就学或医疗事务的,应通过适当监护、照护等合法途径,不能以等收养手续为由拖延必要保护。
收养协议与成立登记分开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有依法评估等要求。双方私下签协议或为孩子办理了某项生活手续,不自动替代收养登记。对历史形成的关系、既有有效登记等特殊事实,应按相应法律另外核查,不能只凭现在一份口述判断。
同条允许依法签订协议,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还区分亲属、朋友抚养等情况与收养关系,具体事实应正确归类,避免把普通帮忙带孩子误称为养父母已经依法成立。
对已经发生的安排先核实再处理
酉阳家庭涉及异地父母和亲友照护时,可分别列生父母情况、同意范围、孩子意愿、实际照护及已办手续,向有权部门依法确认需要补充或纠正的事项。对已经登记关系的争议,应依法处理,不自行抢夺孩子、隐匿去向或冒用身份撤改资料。
协商不能仅围绕照料了多少年、付了多少钱。共同送养、法定条件、本人意愿和登记各有作用,逐项核实,才能让家庭安排与孩子身份、生活保障保持一致,不将一方的私下决定当成已经完成的法律关系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