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过保险,不久又购买同一公司同一产品,销售人员称“老客户所有提示都不用看”。《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仅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合理简化相应提示内容,不能把熟悉客户变成不提供条款、不说明风险的理由。
简化要同时满足具体条件
规则针对权利义务简单、投保人在三个月内再次投保同一保险公司的同一保险产品,并且经投保人同意的情形。同一品牌旗下不同承保公司、换成名称相近但责任不同的产品,或上次投保已超过三个月,都不能仅凭“以前买过”直接套入本条。
是否权利义务简单,也应结合实际产品判断。长年复杂投资型安排、责任变化或新加附险,不能由销售人员单方面贴上简单标签就省掉相应说明。
简化内容仍需与本次变更相对应
一般情况下,投保前应提供格式条款和产品说明,并明确提示合同性质、保障及费用、现金价值、等待期等适用内容,如实告知后果和服务投诉途径。简化应指明重复部分和仍需说明的差异,不能要求客户在空白文件上确认“全部明白”。
第二十六条对免责或减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另有要求。本条不能被扩成对新增免赔、比例给付或责任范围变化一概免于解释,也不能代替真实投保意愿确认。
老客户也需要一套本次材料
酉阳投保人可保留前后两份保单、条款版本、再次申请日期、同意简化的记录和实际提示内容,逐项核对承保主体、产品与责任是否一致。发现销售人员只沿用旧签名或旧录音,应要求重新确认本次真实选择。
这是全国销售管理规则,不存在仅因居住某个区县就放宽三个月条件的安排。它不强迫机构给老客户特价,也不意味着任何提示缺漏必然全额赔付;合同效果和实际损失仍须结合缺漏内容、本人理解及其他法律规则审查。
依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826/202311/content_6915815.html)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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