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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必须先申请法院执行被驳才能起诉吗

债权已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务人没有付款,公证机构却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担心不能直接起诉,只能先向法院申请执行、等法院驳回再走下一步。《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为这种情形规定了直接诉讼路径,不必人为制造一次注定缺少材料的执行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不是一份材料

规定第三条要求,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除公证债权文书等材料外,还应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已经拿到公证债权文书,不等于当然已经具备全部申请执行材料;债务是否实际履行、当前尚欠多少,仍需依法核实。

先确认自己持有什么文件、公证机构究竟作了何种处理。仍在补充材料、口头询问尚未回复,与正式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不同,不宜把每次等待都直接写成本条所指的拒绝。

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可以就实体争议直接起诉

第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起诉不是要求法院在普通债权诉讼中直接替公证机构补开证书,而是请求依法审理具体的民事权义。

因此应写明合同、债务形成、履行到期、已支付和仍请求金额,附相应凭证。仅提交拒开证书的决定,不能代替证明欠款本身;对方关于已清偿、抵销或合同效力的真实抗辩,也不能因为当初办过公证便一概排除。

法院已作不予受理裁定时,另有复议衔接

如果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收到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裁定,规定第七条另设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路径。复议期满未申请,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就文书涉及的民事权义争议起诉。

这与第八条公证机构不出具执行证书即可直接诉讼,是不同的前提。不能把第七条的先后安排强行加给第八条,也不能将申请执行被驳、债务人申请不予执行和实体债权已经败诉混成同一种决定。应按实际收到的文件选择程序。

起诉前,把当前请求和已有程序讲清

准备完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申请及不予出具决定、合同履行和付款、已有法院材料,说明是否曾进入执行以及仍有哪些争议。管辖、时效和其他起诉条件应分别核对,不因可以直接起诉就认为可以任意等待或向任何法院提交。

对已经收到的款项如实扣减,同一笔债权不应一边隐瞒履行申请全额执行,一边又另诉全额追款。法律服务应交付文件状态、可选程序、具体给付及证据缺口的对应意见。第八条保留的是实体争议获得审理的途径,不能被解读成公证机构未出证便保证债权人一定胜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五、七、八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11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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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