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设备登记或约定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是否就可以没有正当理由随时收回,让承租人停产却拒绝承担损失?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要求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所有权与合同期间的合法使用利益,需要同时受到审查。
先核真实融资租赁关系与收回依据
应取得完整合同、租赁物购买和交付资料、租金支付及通知,确认确属融资租赁,而不是普通租赁、借用或者虚构租赁物的融资安排。不能只因设备由融资公司付款,就不核合同真正内容与履行。
出租人主张承租人逾期,应列到期数额、已收金额、催告及依法采取的措施。第七百五十二条对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付租金的请求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并收回等有规定;依法行使合同和法定权利,与无正当理由取回不同,不能只凭承租人称受了影响便否定一切取回。
无正当理由的妨碍不只表现为搬走
第七百四十八条列举无正当理由收回、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以及其他不当影响占有使用等情形。设备仍留在现场,并不当然说明没有影响;是否通过控制系统、权限等阻碍合法使用,应结合真实操作、依据和后果判断。
反过来,正常依约检查、依法必要保护和承租人自身操作问题,也不能都改称出租人干扰。应查行为发生时合同状态、通知内容、实际控制人与设备运行记录,不以双方事后各自制作的一张说明代替整个过程。
出租人原因引来第三人主张,也要查明联系
同条还涉及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情形。第三人仅询问设备情况,与确有权利主张并影响承租使用,程度可能不同;还应核该主张为何由出租人原因引起,而不是把任何外部争议都交给其承担。
承租人可及时通知出租人,提供正式文书、权属和影响线索,依法请求处理。不得擅自毁坏封条或转移依法控制的设备,也不宜在资料不清时向陌生人重复付款,以为这样一定能够解决第三人权利问题。
损失应证明发生、原因和合理范围
主张赔偿时,可列停机起止、被影响的真实订单、合理替代设备费用、已经减少的支出和依法采取的减损措施。营业额不是净损失,预计中标或没有依据的利润也不应全部算成确定损害。
酉阳企业处理异地设备融资,可先依法固定合同与权利状态,再按具体措施提出恢复使用、履行、赔偿或其他适当请求。租金争议和使用损害需要依法衔接,不能未经核实就宣布从今停止一切付款,也不能让出租人用所有权三个字排除其依法应保障的使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