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冻结股权价值可能明显高于债务,法院原则上应拍卖相应部分。但拆出少数份额会使整块被冻结股权严重减值时,被执行人是否只能接受拆卖?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十三条允许在被执行人书面申请等条件下,将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关键是证明部分处置的严重价值损失,而非仅说整块卖更方便。
先把部分拍卖原则作为比较起点
法院依据处置参考价并结合具体情况计算,拍卖价款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和执行费用时,应对相应部分股权进行拍卖。不能因为冻结过全部份额,就默认必须将全部拍掉。
应核对当前债权余额、执行费用、参考价及被冻结范围。登记的出资额并非当然等同可变现价;也不能忽略股权所附出资义务、公司负债和其他真实限制,仅用曾经最高估价断言足够清偿。
一并拍卖的例外,需要严重减值的事实
第十三条针对对相应部分股权拍卖会严重减损被冻结股权价值的情形。例如,拆分是否实质改变可交易结构、剩余份额是否明显更难处分,需要有针对具体公司的材料,而不是所有控股或少数股权都当然符合。
可以比较分拆与整体处置方案,说明估值假设、市场需求和剩余权益的实际差异。两份报价需核来源、条件和可实现性,不能专门找熟人报一个极低拆分价,制造看似严重的损失。
本条例外由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条文明确,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也可以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应提出真实、明确的申请,附范围及比较依据,交法院依法判断,不能将一场非正式商谈当作已经完成程序。
申请执行人认为整体处置更好,可以依法表达意见,但不宜把其单方要求直接替代本款规定的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可以一并拍卖也不是必须采纳任意整体方案,其他合法权利和处置条件仍需审查。
处置方式不能绕开超额冻结及余款核算
第五条的明显超额冻结异议与第十三条的拍卖范围例外,解决的问题不同。被执行人主动请求整体拍卖,不代表承认任何范围冻结都合法;认为冻结本身过量的,应另依相应条件提出具体救济。
一并拍卖也不会把全部价款都变为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应依法核算清偿、费用及其他合法权利,剩余款项按相应规则处理。把书面申请、严重减值证据和清偿后核算安排一起准备,才能使整体出售成为减少实际价值损失的选择,而非无边界扩大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79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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