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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前,要先核对哪些表决权变化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厂房抵押,为了参与全部议题表决,准备写一份放弃优先受偿声明。作决定前应区分参会资格、不同议题的表决权和特定财产受偿利益。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并没有说有抵押就不能参加会议;其限制只针对特定议题,放弃优先权则可能改变实际回收位置,不能只把它看成取得一张选票。

依法申报后仍是会议成员

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并依规则行使表决。债权尚未确定的,除法院为行使表决临时确定债权额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拥有抵押不使未申报或数额待定的事实自动消失。

提交合同、余额、抵押设立及登记等材料,核债权是否确认和会议记录采用的身份。只凭原银行授信额度,不能直接确定本次全部投票金额;已经受偿的部分也应及时扣清。

未放弃时受限的是和解与分配方案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而未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项不享有表决权,分别是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能把这两项限制扩大为所有会议事项一律无票。

核会议议题和程序尤其重要。重整计划依分类分组表决等另有规则,不能仅因文件也叫清偿方案,就直接按普通分配方案处理。会议成员询问、监督和法定表决资格,应分别判断,不宜被一张笼统的担保债权无权表决通知替代。

放弃意味着受偿性质也会变化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作出真实有效放弃后,不能一边按普通债权参加相应程序,一边仍无条件要求保留原特定财产的优先位置。

应比较抵押有效范围、财产市场状况、在先权利、实现成本和普通债权预计清偿,说明拟放弃全部还是何种具体范围及其法律后果。价值暂时下降不等于优先权必然毫无意义,预估普通分配比例也不是确定收益,不能仅凭会议组织者一句能增加影响力就签字。

其他担保和已有清偿需要同步核查

同一债务另有保证或其他担保,处分债务人自身抵押可能影响他方依法享有的责任抗辩,应在签署前另核完整担保结构和有关承诺。不能将放弃抵押只作为内部投票安排,却对外隐去权利变化。

已经通过抵押财产取得的清偿,也不能因后来转列普通债权就重新计入总额。担保财产不足时未受偿部分怎样依法作为普通债权,与主动放弃全部优先利益不同,须说明其形成依据和余额。

签之前先拿到议题与权利变化说明

可以将会议事项、原资格、拟声明、受偿变化及其他担保影响逐栏核对,必要时要求对拟签文字作清楚解释。对表决权登记有异议,应针对具体身份、数额及议题依法提出,不以擅自退出会议代替权利主张。

要解决的首先是本次事项是否本来就有表决资格。确需处分优先权时,应建立在充分了解真实后果的决定上,而不是为了反对一个方案就先放弃更重要的财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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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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