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拍卖债务人的股权,公司却拒交账簿,评估机构称资料不全,案件是否只能无限等待?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十一、十二条设置了获取材料、依现有材料评估,以及仍无法出报告时的特别处理。它不允许一缺账就随意一元起拍,也不让控制资料者通过拒绝提供而当然阻断执行。
先依法取得资料,不能立即跳到最低价
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应依相应程序办理。需要资料时,法院可以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调取,也可责令被执行人、公司及控制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依法强制提取并处理。
当事人可具体说明缺的是哪些年度账簿、负债或交易资料、由谁控制,提供查找线索。只笼统说公司不配合,可能无法解决实际缺项。为确定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法院还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审计,不等于申请人自己有权强行进入公司拿走全部文件。
无法补齐时,仍要先依现有材料评估
第十二条针对评估机构因缺少完整材料无法评估,或者认为影响结果的情形;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法院无法调取补充后,法院应通知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评估,并告知当事人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因此,部分资料缺失与完全无法形成报告是不同阶段。应如实列明可用资料、限制及风险,不能把拒交一页凭证就包装成所有估值方法均无可能,也不能为得到报告而编补账目。
仍出不了报告,申请人可提出特别起拍申请
机构根据现有材料仍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这里既需要前述事实,也需要书面申请和法院判断,并非机构一句资料不全就自动启动。
法律没有给所有案件统一一元起拍数额。申请可说明资料获取过程、无法出报告的依据、执行费用及处置可能性,不能把预期有人竞价当作已经证明股权实际有高价值,也不能把特别起拍理解成债权人直接按低价取得股权。
明显无价值的股权,有明确例外
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属于前述特别起拍方式的除外情形。是否异常、是否无价值应有事实支撑,不能仅以暂时亏损或企业仍在登记就作相反的绝对推断。
依特别方式确定起拍价拍卖,竞买保证金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公告与交易风险仍需真实披露。申请人可形成资料取得记录、机构评估意见及特别申请三组材料,争取依法推进;被执行人和公司则应配合真实资料,不把拒交账簿作为保住股权的工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79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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