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冻结后,被执行人找到愿意购买的投资人,申请执行人也口头同意,是否就可以自行签约过户?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十条允许申请自行变价,但有同意或清偿条件,并要求法院能够控制变价款、监督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自行变价是依法受监督的处置安排,不是双方同意后便自动解除冻结。
同意路径不只看原申请执行人一个人
条文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走同意路径时,不能只展示一个债权人的聊天,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一概当作不存在。
走足额清偿路径的,应真实说明价款和所需清偿的执行债务,不能只比较一份旧判决的本金。已经支付、利息及依法应计费用应准确核对;并非买方愿出价,就足以证明本条条件已满足。
法院可以准许,并非必须批准任何方案
提出申请时,应说明拟售股权、真实买受人、价格、付款节奏和清偿安排,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隐瞒关联关系、另签低价合同或者把部分对价转入个人账户,会直接影响监督与价款控制。
价格之外,还需核对股权身份、认缴实缴、其他权利和必要手续。可以自行变价,不等于免除依法适用的股权变更批准、公司登记或其他真实交易条件,也不能处分未列入本次安排的其他人股权。
价款必须可控,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要求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这个上限不表示每案都当然获得整整三个月,具体以依法指定的期限为准。
可提出同步付款、监督账户及手续衔接的可核查方案,按法院通知落实。先解冻、先过户、价款日后私下结算,可能使控制条件落空。买卖双方不能只在协议里写自愿承担风险,就要求法院放弃对执行债权的保障。
不要与二次拍卖后的自行处置混用
本条针对被冻结股权申请自行变价。网络司法拍卖还有针对特定拍卖阶段的其他自行处置安排,适用节点与期限应另核,不能把不同制度的三个月、六十日任意拼成一段更长期间。
若指定期内未完成,应及时向法院如实说明,不自行将期限无限顺延,也不通过虚假成交报告拖延后续处置。材料最终应能核对同意或足偿条件、真实交易、价款控制及完成期限,使交易与债权清偿同步衔接。是否批准以及如何安排,仍由执行法院依具体情况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79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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