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制作了航空安全员训练自评报告,计划在招生广告中标注已完成民航备案。第二十至二十二条区分自身条件、自评报送、备案和公示;自行写好报告,不等于民航局已经完成备案。
自评以真实承训条件为前提
机构应有相应基础设施以及教学、行政和辅助人员,按要求组织训练,并依民航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实施自评。符合承训条件的机构才可以提交自评报告报备案;不能先虚填具备人员场地,再把整改承诺当成已经符合条件的事实。
机构对自评报告及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民航局备案后对外公示。招生方应准确区分已报送、办理中和已经备案公示,不能将收件截图或公司营业执照替代相应状态。第31条还针对材料虚假或检查发现不具条件,规定公示不具训练能力的处理,不意味着公示名单出现一次就永久不再核条件。
学员应查实际承训主体和证明出具链
初任、定期训练须由训练机构组织,机构建立保管台账。签约、收费、实际教学和出具合格证明如由不同主体参与,应核其真实关系和合法依据,不能用别家机构一张截图覆盖自己实际承训行为。
永川报班人员可保存公示核查时间、合同主体、课程与考核记录;发现宣传状态有异议,向真实有权机关核实。本文不替具体机构认证合格,也不承诺名单之外的所有合作关系都自动违法;应以实际承训身份和当前条件判断。退费及虚假宣传争议另据合同与证据处理,不能让学员以代填自评、借用场地照片或编造台账换取结业证明。
依据:[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8057.html),第二十至二十四、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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