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所在单位认为尚未有罪判决便不能调整飞行任务。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持照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者有未终结刑事诉讼的,单位不得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该项是特定安全岗位的安排限制,不能套用为必须等定罪才处理。
工作安排限制不等于宣告有罪
应通过合法方式核实际程序状态,不能仅凭网络传言或与人发生普通民事诉讼,就宣布满足该项。内部调查与有权机关刑事调查也不应混淆。确认适用后,单位不以个人承诺承担风险或班表缺人为由继续安排相同职责。
同时,未排岗位不等于刑事责任已经成立,更不自动等于执照被吊销。规则第十七条的注销、收回情形及有权机关办理状态应另核。单位公开说明只应使用必要真实信息,避免将尚未终结的程序写成已经定罪或公开无关个人资料。
刑事程序、资格与劳动关系分别整理
单位可以记录合法获得的程序通知、任务调整起止及复核安排,个人可保留相关实际材料和沟通。工资、其他工作安排及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应另看真实关系与法定条件;不能从本条直接推出所有报酬归零,也不能推导劳动合同永久保留不变。
永川相关人员准备咨询时,可提供必要程序证明及任务通知,不需要公开案件侦查细节来证明是否适合排班。状态后来发生变化时,应依法核新的证照、训练和岗位条件,不将一次暂缓安排无限延长,也不凭当事人单方说事情已了就自动恢复全部飞行职责。
依据:[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8057.html),第十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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