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连续十三个月未履行岗位职责,回岗时证件仍由本人保管,是否可以先飞一班再补训?第十八、二十八条针对连续十二个月以上且未超过十五个月未履职,规定单位不得安排继续履职,并须通过重获资格训练后才能恢复。
查的是连续未履行该岗位的事实
应核实际最后履职日期、此后工作性质及连续期间。仍在同一航司领工资,或者从事其他地面工作,不等于一直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反过来,也不能将不相连续的零散休息日简单相加成连续离岗。
重获资格训练按定期训练要求执行,并通过考试考核后才可履职。不能把单位组织一次情况说明会、本人写承诺书或过去考核优良,当作已经完成该项恢复条件。具体时点处于条文边界时,应据真实日期和有权机关要求核清,不靠口头估月数作资格结论。
更长离岗与重获考核未过另有失效处理
第十七条对连续十五个月以上未履职,或者重获资格训练考核未通过致使执照失效的,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或收回。不同条文后果和办理状态应分别记录,不能一概说所有离岗都只需补一堂课,也不能把单位暂不排班直接等同于机关已经注销执照。
永川相关人员可带实际履职、离岗、训练及考核资料,由单位和主管机关核合法恢复路径。记录应反映真实发生日期,不用补签虚构中间一次任务来打断连续期间。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如何安排其他工作及报酬须另据相应规则处理,资格恢复条件本身不提供统一的工资或解雇答案。
依据:[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8057.html),第十七、十八、二十五、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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