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只生产销售禁用渔具,没有下水捕鱼也可能受罚吗

制造商接到一批网具订单,认为自己既没有船也不参加捕捞,只需按客户要求交货。现行渔业法第四十五条不仅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还明确禁止制造、销售;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制造、销售设有责任。是否亲自下水,不是这一分支成立的统一前提。

首先核实是否确属禁用渔具

第四十五条规定,禁用渔具目录等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调整。应核具体器具、真实规格、适用目录和行为时点,不能只凭商家起了一个新商品名便绕开,也不能将所有渔网或者尺寸较小的器具直接叫作禁用渔具。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携带电鱼等装置进入渔业水域,以及制造销售禁用渔具,是不同法定行为。技术分类和测量应有真实依据,法律文章不在这里自行发布全国统一禁具清单。

制造销售与使用捕捞适用不同条款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物品和所得是否存在、归属及数量,应依法查明,不能机械补出本来没有的渔获物。

第七十八条第二项则针对使用禁用渔具或者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销售者是否另有共同参与、是否涉及其他责任,仍须按真实行为证明;不能只因产品后来被人违法使用,就不查制造销售本身的对象与事实。

定制合同不能把禁止改成风险自担

客户出图、承诺只收藏或者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不能自行取消明确的制造销售禁令。企业应在接单前核产品性质,保留真实规格、沟通、生产和交付资料,不将明显被禁止的产品改名为配件便继续供货。

反过来,普通合法器具被买方擅自改装,与卖方制造销售禁用成品的事实也不应混同。应查交付时是什么、卖方实际做了什么,而不是仅凭买卖关系就推定双方全部行为一致。

永川生产或电商经营者可把产品身份、目录版本、实际用途说明及合法交付安排对应,发现禁用属性及时依法停止相关行为并处理存货。合同退款、损失和监管责任分别核,不保证停止接单就自动免除已经发生的责任。

本题也不同于辅助捕捞船依法捆扎携具:辅助船的携带条件不能反过来批准工厂制造销售禁用渔具,服务者未捕鱼亦非概括免责理由。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五、第七十三、第七十八、九十条](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9/t20260908_1165306.s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