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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调查中故意把物品倒入水中,就一定无法认定违法事实吗

渔业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故意将物品倒入水中,随后主张实物已经找不到,机关便不能认定任何违法事实。2026年5月起施行的渔业法第八十三条末款设有专门证据规则:在证明故意毁证、给水上执法举证造成困难等条件成立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但有足够反证的除外。

先证明毁证及举证困难,不能只看物品落水

条文要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水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水中等故意毁灭证据行为,并给渔业执法举证造成困难。因此,意外落水、正常依法处置与故意毁证不能未经核实混同;当事人没有立即提供某份文件,也不直接等于本款已经适用。

应核落水物品、实际动作、发生时间、现场环境及其他真实材料。不能因为执法人员怀疑船上原来有东西,就省去对故意与困难的证明;当事人也不能以毁掉实物作为规避调查的手段。

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不是可以随意估一个数

现场连续记录、已形成的资料和其他合法证据,须能够支持拟推定的具体事实。条文没有授权把缺失物品统一按最大数量、最高价值或最重类别计算,也没有规定一经毁证便无需辨别违反了哪一条实体禁令。

争议涉及数量、物品属性或行为范围时,应说明其他证据如何支持结论。不能用推定二字代替完整理由,更不能把一次动作扩为过去全部经营活动均违法。行政责任的主体、行为、适用法律及裁量仍应据实审查。

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可以推翻推定

本款明确保留反证例外。可以依法提供能够说明真实物品、数量、落水原因及现场状态的原始材料,指出推定所依事实是否存在矛盾。反证应回应具体结论,不能只重复不认可;是否足以推翻,由有权机关依法审查。

也不能为补证而事后统一口径、篡改记录或再丢弃其他物品。先保存完整经过,比只剪出一帧对自己有利的画面更能说明问题。取证和申辩应依法保护无关人员信息,不公开散布执法材料中的敏感内容。

证据推定与当场处罚是不同判断

同一条还规定水上当场处罚及快速办理,但其各有前提。适用毁证推定,不自然意味着所有案件都可当场决定、当场收款,亦不等于已经满足快速办理所需的本人书面同意等条件。

永川经营主体参与异地渔业活动,应取得具体认定和决定,按事实、证据、程序分别提出意见。法规不保证毁证后免责,也不使机关可以跳过法定理由与救济保障。

依据:[渔业法第八十三、九十条](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9/t20260908_1165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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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