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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实验动物做出的安全评价,事后补一份证明就能继续采用吗

实验已经完成,才发现所用动物不符合相应质量要求,能否让供货者补开一张证明,继续使用安全评价结果?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这涉及结果的法定效力,不能只按采购单据缺失处理。

先分清动物不合格与资料未能出示

条例第十九条要求根据不同实验目的选用相应合格动物。某份文件暂未交到项目组,与动物实际不符合要求,并非完全相同事实,应据真实批次、检测、来源和实验要求核实,不能仅因缺页直接替专业机构判定全部动物不合格。

反过来,补开一张当前日期的合格证明,也不能改变当时客观质量。应保留既有资料和发现问题的经过,核能否证明实验当时的状态,不倒签、调换批次或拿另一批动物的检测报告拼成历史合格记录。

法定资料不只是发票与供应商名称

第二十条列明品种、品系及亚系确切名称,遗传背景或来源,微生物检测状况,合格证书和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没有这些资料的动物不得应用。发票主要对应交易,不能独自替代动物身份及质量资料。

重庆2025办法第六、十九条还要求来自有生产许可的主体、具有质量合格证,并按标准定期检测。供货者有许可证,说明的是特定准入,不能据此认定所供每一批均实际合格,也不能让受托实验单位忽略明显不对应的资料。

无效结果与项目的其他资料分别判断

第十九条明确针对检定、安全评价结果及所生产制品的后果。不能将一句无效随意扩张成任何研究中每一份观测记录都已经依法销毁,也不能自行宣布换一张文件便恢复原结果效力。应向相应有权审核渠道说明问题,由适当专业人员评估真实影响及合法后续工作。

是否需要重新开展某些工作、能否采用其他合法资料,应按项目性质和适用规则处理,文章不制定技术补救方案。不因研究经费已用完、客户催交或成果已经申报,就隐瞒质量问题继续作出肯定声明。

永川项目组可把动物批次、使用目的、当时质量证据、所影响结果和已交付对象列清,依法通知、核查和纠正。采购退款、违约赔偿与评价效力各有条件,供货者愿意赔钱,也不会自动使原本无效的评价变成有效。

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十九、二十条](https://kjj.cq.gov.cn/zwgk_176/fdzdgknr/zcwj/xzfg/202504/t20250423_14550633.html);[重庆2025办法第六、十九条](https://kjj.cq.gov.cn/zwgk_176/zwxxgkml/zcwj/xzgfxwj/202510/t20251013_15076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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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