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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扣税却没有扣,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处罚会都落在单位身上吗

单位支付应税所得时应依法扣税,却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所得人,事后被查出差额。谁缴税、谁受罚,不能只看钱是单位付出的,也不能认为对方漏扣了税,所得人就永远无需纳税。税收征管法对应扣未扣与已经扣下却不解缴,设有不同处理,需要先查真实资金状态。

扣缴义务首先来自法律,不由口头随意指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此义务的单位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交易双方之间约定帮忙付款,也不当然等于已具有同样法定扣缴身份。

应核对应税种、所得、支付主体和依法适用的扣缴规定,明确应扣多少、何时发生义务及实际支付情况。这里只分析法定责任分流,不给所有工资、服务或境外付款统一套一个税率。

应扣未扣,税额追缴和处罚对象分开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相应罚款。法定罚款区间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体处理仍依真实事实和适用规则。

因此,所得人不能只以单位没扣为由主张全部税款消失;单位也不能只说税已向所得人追缴,就否认自身漏扣可能产生的责任。原所得、应扣金额、已经缴纳部分要对应,避免同一税额重复追缴。

已扣在手但未解缴,不是同一情形

如果工资表、结算和实际付款证明税款已经扣下,只是未依法申报解缴,不能把它重新包装成从未扣过。第六十八条对不缴、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经责令限缴仍未缴的,规定追缴和相应处罚;有其他违法或犯罪事实时,还须依对应规则判断。

应比较税前约定、实际到手款、扣缴记录、申报与完税凭证,不凭一张内部表格直接决定性质。单位称工资含税,所得人称已扣,双方都应提供真实合同及付款过程;依法需要税额核算的,结合税务资料和适当专业核验。

民事约定与税务处理分别留下结果

双方可能约定由一方实际承担税负,发生争议时需结合有效合同另行结算,但不能用内部约定替代法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身份。也不能通过补写税后字样或倒签工资单,改变已经发生的实际付款。

可向有权税务机关核清本次按应扣未扣还是已扣未缴处理,要求金额、所属期及已缴部分清楚对应;对具体税务文书有异议,应按相应法定程序和期限处理,不因正在与单位协商就忽略自己的义务。

合理的结果是税款依法缴纳、漏扣或未缴责任分别归属,双方再按真实合同处理内部负担。不能把谁先被通知,简单当成所有税款和处罚都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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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