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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外籍人员在境内住满183天,就立即对全部境外所得纳税吗

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停留达到一百八十三天,企业便准备把其全球收入全部纳入当年扣缴。这个做法可能漏掉无住所个人的连续年度规则;反过来,工资汇入境外账户,也不等于境外所得。判断要经过住所、当年天数、此前六年及所得来源与支付方几步。

税收住所不等于买过房,也不只看护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按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形成的境内习惯性居住判断住所。外国国籍不是无住所结论的唯一证明,在重庆购买住房也不当然构成税收住所。本人长期生活安排、家庭和经济关系应如实说明。

本题讨论确属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已经属于有住所个人的,不能为了套用天数优惠而仅选一份外国证件;税收协定身份及待遇还须按具体协定另核,不把劳动许可或居留许可上的有效期直接等同纳税天数。

当年度天数,按停留满二十四小时计算

二〇一九年第34号公告规定,境内停留当天满二十四小时才计入居住天数,不足二十四小时不计。应按真实出入境记录逐日计算,不简单用合同起止日相减,也不能把全年多次入境的每一个首尾日无条件都算进去。

一百八十三天影响居民身份判断,但并不单独决定所有境外收入都须纳税。统计时可列每次入境、出境、完整停留日和依据,处理时差或记录不一致应先查证,不以日历截图代替实际行程。

达到一百八十三天后,再回看此前连续六年

34号公告要求检查该纳税年度之前连续六个年度,每年是否都达到一百八十三天,以及有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三十天。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从二〇一九年起计算;不是累计住满六年,也不是从入职某公司重新计算。

符合此前六年每年达标且无上述离境情形的,当年境内外所得依规定纳税。此前六年任一年未达天数,或有单次离境超过三十天,当年来源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税。多次离境合计三十一天,不等于某一次离境超过三十天,两张统计表需要分别形成。

境外支付与境外来源必须同时核实

实施条例第三条将因在境内任职、受雇、履约提供劳务等所得列为境内来源,不能只凭境外发薪推翻实际工作地点。比如人在境内履职,工资从海外账户汇来,仍要先分析所得来源及适用的具体计算规则。

上述境外所得免税条件强调来源于境外并由境外支付,并非所有外币收入。工资、股息、租金等类型要分别核来源、支付主体和负担关系,不能用一张外籍员工说明将全部项目归成境外所得;具体申报、扣缴及备案也应按现行要求办理。

企业应形成可复核的年度身份档案

建议保留真实住所说明、出入境记录、连续年度统计、境内外任职与工作安排、各项所得及付款资料。新雇主接收员工时,应补查此前年度事实,不把换单位视为居住连续期间自然清零;资料暂缺应列明待核事项。

永川企业聘用境外人员,可把劳动合同履行和税务判断分别交办,再核二者信息是否一致。律师协助核事实关系与文件,税务计算应结合完整所得和主管机关要求;不承诺安排一次出境就能排除全部中国税负,更不补造行程、拆改工资归属。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