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搬迁补偿后,把整笔款项放进“递延收益”,并不等于所得税可以统一等五年。政策性搬迁有专门范围、单独核算和完成年度,经营者首先要判断自己能否适用,再确定何时清算,不能把会计科目直接当作税收结论。
政府参与,并不使所有搬家都成为政策性搬迁
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第40号公告第二、三条,将政策性搬迁限定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主导的整体或部分搬迁,并列明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等情形。企业自行扩大厂区、与开发商协商换址等商业性搬迁,不因拿到补偿或进入园区就自动适用。
应先核政府文件、项目公共利益依据、搬迁规划和补偿协议之间是否对应。永川企业从旧厂房迁往新址,需要分析实际项目,不把当地全部产业调整说成同一免税政策。该办法讨论企业所得税,也不同时解决土地、房产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
搬迁收支单独核算,是适用条件
第四条要求对搬迁收入、支出、资产及所得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执行本办法。单列账户名称却不能追溯每项收支,仍不能证明符合要求。
补偿可以包含货币与非货币收入,停产损失补偿、资产搬迁损毁保险赔款等也需核入相应范围。搬迁中处置存货的收入,按正常经营收入处理,不能把清库存营业收入全部装入搬迁账户。合同、资产清单、账面净值、处置收入和员工安置支出应能逐项对应。
五年是清算边界,不是任选的缓缴期
第十五至十七条允许搬迁期间有关收入、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完成年度汇总清算。五年内实际完成的,应在完成年度清算;搬迁满五年、包括开始当年度,也要按规定清算,不能因工程仍未全部收尾一直顺延。
第十九条还规定,搬迁规划基本完成且当年经营收入达到规划搬迁前年度经营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时,视为已经完成。边搬迁边生产的,开始年度从实际开始搬迁计算。企业应保留工程进度、生产恢复及年度收入依据,不能只由管理层选一个“正式投产日”控制税期。
买新设备,不等于当期抵掉全部补偿
第十四条规定新购资产按企业所得税规则确定计税成本及折旧、摊销,购置支出不得直接从搬迁收入扣除。搬运安装费与新购设备价款应分清,不用一份总包发票混算。
二〇一三年第11号公告另处理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前已签搬迁协议、尚未完成清算的旧项目,并废止原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历史项目须查协议时点及专门衔接;不能拿旧项目购置资产扣除办法直接用于今天新签项目。
建立开始、报送与清算三张记录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要求从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依据、规划等材料,逾期除有特殊原因并获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清算年度再按规定提交损益表和材料,迁出迁入主管机关变化也应衔接。
律师与财税人员可分别核项目适用依据、补偿协议责任和税务核算,形成开始年度、历年收支、完成条件、报送回执及待补资料表。结论应落到能否适用、何年清算和哪些支出如何归类,不承诺收到搬迁款就当然免税或一律缓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