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照片刊登在企业介绍里,不等于同意将人脸数据用于识别模型训练。肖像许可关注照片以何种方式、范围被制作使用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还需独立核对目的、方式、种类、必要性和法律依据。两种权利可能同时涉及,不能用一个含糊的“永久授权”概括全部用途。
先核对实际发生了什么 普通宣传展示、用于模型训练、提取人脸特征进行身份识别,以及向其他企业提供数据,是不同处理活动。不能仅因为照片出现在网上就断言已经训练模型,也不能因为没有显示姓名就断言不再属于个人信息。应保留原许可协议、处理告知、产品说明和有依据的使用线索。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条对敏感个人信息规定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严格保护措施及单独同意等要求。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以同意作为处理依据时,原来对宣传用途的同意不能随意扩展为新用途;还要核对法定例外、告知义务及其他适用规则。取得同意并不使不必要或不安全的处理自动合法。
企业上线前应问清的四件事 永川企业使用外部技术服务时,应明确谁决定训练目的和方式,服务商是否仅受托处理,是否保留或另作他用,是否再向第三方提供。合同写“服务商负责合规”,不能代替本企业对自身处理活动的审查。对敏感个人信息等依法需要评估的活动,还应开展相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留存记录。
个人提出异议时,不必只要求删除一张照片 可先要求说明处理目的、种类、来源与去向,依法主张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或撤回同意等权利。删除公开照片、停止后续使用和处理已经提取的特征数据,是可能不同的措施;具体是否适用以及技术和法律边界,应根据实际处理状态核对,不能保证一次投诉即可消除所有历史影响。
保存证据要避免反向泄露更多个人信息。向处理者或主管部门反映时,提供必要线索,不在公开评论里张贴完整身份证、银行卡或其他人的面部资料。涉及侵权诉讼,还需明确被告、行为与请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18—1023、1034—1038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30、44—47、55条。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是具体案件结论或结果承诺。适用规范、程序和证据应结合个案核对;所举情形仅用于解释规则,不冒充本所办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