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先设分公司再把原范围原价交出,东台案为何仍被认定转包

工程合同经过新设分公司签署,并不当然改变原中标人的履约责任。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东台公路案,分公司再签合同的价款和承建范围与原中标合同一致,成为判断工程是否整体转交的重要事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苏东台公开案例研究;供永川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工程合同经过新设分公司签署,并不当然改变原中标人的履约责任。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东台公路案,分公司再签合同的价款和承建范围与原中标合同一致,成为判断工程是否整体转交的重要事实。本文分析公开行政案例,非本所承办。

分公司没有改变整体交出的事实

临沂某公司2016年12月中标东台某公路标段,与东台某公司签施工合同,价款5079万元。随后设沿海分公司,由分公司与江苏另一公司签约,将同样范围、同样价款工程转给后者。2022年2月被依法罚款25.39533万元;案件后来上报,2024年10月其江苏公路水运市场信用动态降为D级并公告。

不能把2022罚款、2024信用处理和2026通报公布合成一次决定,也不能将江苏省内的信用处理扩成全国终身禁入。

看交出的内容,不只看签约主体多了一层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五十八条对中标项目转让、肢解转让及特定违法分包有规定。即便存在组织内部层级,仍要看谁实际承接了原中标范围和组织施工,不能把新设分公司当成自动允许整体转包的工具。

反之,不能只见分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就认定任何分公司参与项目均违法。本案公开结论基于原范围原价整体转交等已查明事实,合法内部管理与把工作整体交另一独立企业并非同一安排。

把合同链与真实履行并排核对

永川企业可以列中标合同、分公司授权、后续合同及人员资金组织,逐项比较范围、金额和实际职责。未公开的计罚基数、裁量理由和各方民事结算,不用罚款额倒推出一套确定结论。

资料应反映真实履行,不为避免转包认定把整体合同拆成若干虚假劳务文件。行政处罚和市场信用有各自结果,是否还涉及合同效力、质量或价款请求,需按完整事实和适用时点分别核查。

公开来源:[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第三批)](https://www.mot.gov.cn/xinwen/jiaotongyaowen/202608/t20260812_4211614.html),案例2。相关规范:[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1f79dd79321441a0831f3aed697b4535.html)第四十八、五十八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