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已经由个人作出,后来补写会议纪要,不能把真实程序改造成事前集体决定。交通运输部第三批通报中的松岭张某案,明确公开了直接指定施工单位与事后虚假纪要。本文研究公开违纪违法处理案例,非本所承办,不把纪律处理写成刑事判决。
三段工程期间与处理时点
通报称,2013年、2014年、2022年,时任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张某在相关养护项目中,未依规定履行法定采购程序,直接指定施工单位,后期组织编写虚假会议纪要规避集体决定。松岭区纪委监委于2023年6月作出开除党籍、公职并收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理。
未公开具体项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刑事起诉或法院判刑结果,不能将“收缴”改写为某笔已被刑事没收,也不能自行说其已犯某一罪名。
纪要形式不能替代真实决策顺序
本案通报没有逐一披露各项目适用的是哪种采购制度、限额或程序,不能假定所有养护采购均必须使用完全同一招标方式。
公开查明的是依法应履行的程序被跳过,且后期制作虚假记录掩盖原过程。处理类似事项,应依项目真实类别先判断程序,再看是否实际完成;补充如实说明与编造过去开过的会议,性质完全不同。
核原始时间和真实参与者
永川单位可以围绕采购需求、方式确定、邀请评审、决定、合同及付款建立顺序,保留各版本及实际签署时间。发现缺口应如实说明依法处理,不倒签、不让未参加者补签成已参会。
此案能说明的是真实决策与书面记录的关系,不是缺一份纪要即必然受到相同处分。个别人的纪律、行政、刑事及合同责任各有条件,不能从2026案例公布反推所有历史项目自动适用今天同一规则。
公开来源:[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第三批)](https://www.mot.gov.cn/xinwen/jiaotongyaowen/202608/t20260812_4211614.html),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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