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图斑显示地块上有房屋,能否直接据此认定每户的占用范围和违法状态?最高检公开的四川泸县行政公益诉讼案,把广域筛查、现场测量和整改复查分开处理,最终法院判令镇政府限期履行监管职责。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二百四十七户线索与七户诉讼事实不是同一范围
二〇二三年,检察机关运用遥感与图斑数据比对,核查全县二百四十七户占用耕地建房、约四百零八亩的情况。随后选择整治较差的得胜镇进一步调查,而非把全部线索直接作为同一案件的裁判事实。
无人机建模和现场勘验查明,王某某等七户未经合法用地审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八百一十九点三三平方米。办理具体争议时,要对应每户建筑、土地性质和手续,不能用全县总量代替某户的面积,也不能只凭一张无法辨认边界的截图计算责任。
建房需求和宅基地手续不能替代农用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对永久基本农田用途作严格限制,第四十四条另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六十二条虽涉及农村住宅审核批准,也明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仍须衔接转用手续。
是否违法应核真实地类、规划及实际审批,不宜仅凭“这是自己村里的地”或“有人口居住需求”免除法定条件;同样不能把所有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及既有建设用地混为一个概念。图斑分类有疑问,应依法核实,而不是让当事人自行改图或补造手续。
回复已经整改,还要看违法状态是否消除
八月八日发出检察建议后,镇政府九月回复已采取措施。检察技术人员再作遥感比对,并在检察官主持下现场调查,确认七户中的五户违法状态仍未消除。书面回复不是整改事实本身,复核需保存相同点位和时间的证据。
十月二十七日,泸县检察院向泸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技术人员出庭展示数据并说明。法院当庭宣判,要求镇政府在判决生效起六个月内履行监管职责。该判项针对行政履职,不能改写为七户均被法院判处刑罚,或把六个月说成所有占地案件统一的拆除期限。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数据有误差时,应当回到现场和法定程序
监督还发现卫星图斑与实际地况存在误差,二〇二四年五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加强现场核实的建议。这不否定遥感价值,而是说明分类、定位和实地之间要能相互校验。
有争议的住户可提出地类、测绘边界、审批和形成时间的具体材料;有关部门应交付对应点位的调查、处理与复查记录,依法听取意见。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公益诉讼仍须具备相应程序条件,不能拿技术模型代替主体职责与事实审查。可复核的成果应说明哪里违法、根据什么认定、措施是否真正落实。
官方完整公开来源:https://ycdt.jsjc.gov.cn/tslm/gyss/202510/t20251028_882642.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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