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官司赢了却执行不到钱,债权人还能起诉原欠款人吗?

债权人先打赢代位权官司,却因对方无财产而没有收到钱,能否再向原欠款人主张?指导案例一百六十七号北京大唐燃料与山东百富物流案,回答胜诉文书与实际清偿的区别。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原案涉及山东、浙江及最高法审理,不是永川本地或本所办案。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山东省(另涉浙江省代位诉讼及执行)公开案例研究;供永川读者参考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6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债权人先打赢代位权官司,却因对方无财产而没有收到钱,能否再向原欠款人主张?指导案例一百六十七号北京大唐燃料与山东百富物流案,回答胜诉文书与实际清偿的区别。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原案涉及山东、浙江及最高法审理,不是永川本地或本所办案。

一、代位权案件先指向次债务人

大唐公司与百富公司存在多份采购及滚动结算,后以百富公司的债务人万象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获判约三千六百三十七万元。执行中未实际取得款项,法院二〇一七年三月终结本次执行。

终本表示本次执行调查及财产状况下未实现清偿,不等于判决债权自动消灭,也不等于债权人已收钱。必须保留执行裁定、实际到款和财产处理记录,不能只看执行系统的已结案状态认定全部余额已经归零。

二、两层债务消灭以实际履行为基础

案例依据原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官方注明现行对应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次债务人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才在相应范围发生两层债务消灭;仅代位权成立,并不使原债务人凭空免责。

因此,万象公司并未实际清偿时,大唐仍可向百富主张未清偿债权。若已经部分收到,则须按实际法律效果扣减,不可一面收次债务人全款,一面隐去该款向原债务人重复索取。

三、再向原债务人起诉并非当然重复

最高法指出,代位权诉讼与对原债务人的诉讼,被告、基础债权关系及请求并不相同,两者有关联却不因此当然构成重复起诉。不能仅因涉及同一笔经济利益便一律拒绝后诉。

这也不表示所有换个被告的起诉都不受限制。仍须核当事人、标的、请求和前案裁判范围,后诉是否实质否定前诉等条件。本案允许的是未实际清偿背景下向原债务人主张,不是绕过已经生效的不利实体判决。

四、最终金额按本案结算事实认定

最高法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以(2019)最高法民终6号改判百富返还货款一亿五千三百四十六万八千元及相应利息。该金额还涉及整套采购结算审查,不是把前代位判决金额简单乘某个比例所得。

原案按当时规则确定利息,不能直接将历史贷款基准利率复制为今天所有合同利息。类案要依自己合同、形成时间、适用规范和已付款计算,不能因案例胜诉便保证全部账面金额获支持。

五、两个程序共用真实收款台账

永川企业可把原债权、代位债权、两案文书及执行到款按日期列明,及时向相关程序说明新增清偿。律师审查应同时核未清偿范围和后诉条件,不让债权人因选过代位路径承担次债务人无资产的全部风险,也不让多种程序变成重复获得相同利益的工具。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