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早已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法院变更监护人时为何还要调查实际照护?

老人此前公证约定由侄女担任意定监护人,后来女儿被指定监护,是否只要出示那份协议就必须立即改回?最高法公布的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案,法院同时核对协议、老人真实意愿及实际照护,强调监护安排应落实到本人利益。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上海市静安区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婚姻家事与继承

老人此前公证约定由侄女担任意定监护人,后来女儿被指定监护,是否只要出示那份协议就必须立即改回?最高法公布的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案,法院同时核对协议、老人真实意愿及实际照护,强调监护安排应落实到本人利益。

原案有不同监护安排发生冲突

八十四岁的孙某某有肢体残疾后遗症,女儿在老人不知情情况下申请行为能力鉴定及监护,后获指定。侄女孙某乙提出变更,并提交此前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房屋征收后,实际由侄女及其父亲照顾,老人多次明确希望侄女担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和意愿,依法变更监护人,强调不得擅自处理老人财产。官方未披露案号、裁判年份,不把二〇一九年征收时间当判决年,也不改写为永川本所案件。

协议不是无需核实的万能证明

成年人的意定监护依法尊重本人意思,应查订立时能力、真实约定及生效条件。公证有相应证明作用,却不等于任何履职行为都永久正确,亦不自动授予任意处分财产权限。本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仍须依法核对。

原案还调查老人理解表达、居住照护和女儿是否继续履职,不只比较谁与老人更亲。非子女可依法具备相应条件,亲生子女也不能仅凭身份覆盖一切意愿;具体变更仍要按法定条件和程序,不由家庭私下自行更换登记。

尊重意愿与保护财产应一起落实

老人被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意味着其所有想法都无意义。能够理解表达的事项,应尽量尊重真实意愿,防止亲属替其统一回答。另一方面,若存在被操控或真实利益冲突,应依法调查,不仅拿一段精心安排的视频便定结论。

案中动迁利益仍受到相应保管保障,意定监护人也须依法履行职责。监护是保护,不是取得遗产或财产所有权;变更成功后,不得将老人资产作为奖赏自行转走,其他有权主体对侵害亦可依法提出救济。

申请前梳理协议与日常照护证据

永川家庭可准备既有监护法律文书、协议、本人能力及表达、实际照护、财产和风险资料,说明变更为何更符合本人利益。不要为了争资格扣住证件、截断联系或抹去其他人的真实照料。

律师应区分资格、履职和财产处理,不承诺有公证就一定全部胜诉。新案研究的意义在于让纸面约定与真实生活衔接,避免监护成为亲属争财产的名义,使老人得到持续、可监督并尊重意愿的照护。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