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食品生产企业早被吊销,店主未查验会怎样影响明知的认定?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法二〇二六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五。官方未披露法院、案号和实际地区,不应改写成永川当地案件。于某购买的减肥食品含有禁加的西布曲明,标示生产企业早已被吊销,店主未依法查验等事实被用于认定明知,最终判支付十倍价款增加赔偿。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官方未披露实际地区
案号
最高法2026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5
审理机关
最高法选编未披露审理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侵权与损害赔偿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分析最高法二〇二六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五。官方未披露法院、案号和实际地区,不应改写成永川当地案件。于某购买的减肥食品含有禁加的西布曲明,标示生产企业早已被吊销,店主未依法查验等事实被用于认定明知,最终判支付十倍价款增加赔偿。

来源异常与产品检验相互印证

于某在网店购买减肥食品支付两千余元,宣传图标示的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经被吊销。经鉴定,食品含有大量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不能被宣传中的快速减重效果合法化。

消费者只凭服用后感受,未必能认定具体成分;本案有检验支持。购买者应保存实物、批次和来源,依法反映并配合专业检验,不自行试吃来证明毒害,也不要把全部包装和剩余食品丢弃。

明知不是只能等经营者亲口承认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针对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相应责任。法院认为,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放任风险发生,可以认定相应明知。

在本案,早已吊销的生产企业与实际禁加成分均是具体事实。不能概括成任何查验资料缺一页都必然十倍,也不能因经营者说自己只是转售、不知道成分,就直接结束对采购和查验过程的审查。

刑事另案与本案民事判项分别说明

官方记载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并另案处理,但未公布该刑事案件最终定罪与刑罚。分析不能自行添加已判几年,或把涉嫌罪名当作已经生效的定罪结果。

本案民事法院支持于某请求,判张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两万余元。应依原文保持余元的数额边界,不为方便凑整数;退货、医疗等其他请求是否提出及支持,也不能未经依据另行补写。

进货与维权都要保留真实可核验材料

永川经营者应从合法渠道进货,核对供货资质、食品合规及适用查验要求,不只转发一张厂家宣传图。遇到明显异常,不能用上家保证可以卖代替依法核实,发现问题应依法采取适当措施。

消费者可保存订单、付款、宣传、包装和反映记录,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具体请求。健康问题应向医疗专业人员求助。依法理解本案明知的认定,是把异常线索与经营义务和产品证据连接起来,既不纵容以转售为由逃避,也不凭个人怀疑包办全部食品安全责任。

官方公开来源:[最高法2026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4701.html)。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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