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营业与索取供应商财物并存,黄岩陈某案怎样分清两罪和新法前后金额

高管私设公司转接业务,又向原单位供应商索取财物,需要按不同事实核查,不能把所有收入合成一项受贿或同类营业金额。平安浙江网刊载的黄岩陈某案,明确区分修正案十二施行前后销售额、另一组十二万元收款,以及自首适用的罪名范围。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永川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高管私设公司转接业务,又向原单位供应商索取财物,需要按不同事实核查,不能把所有收入合成一项受贿或同类营业金额。平安浙江网刊载的黄岩陈某案,明确区分修正案十二施行前后销售额、另一组十二万元收款,以及自首适用的罪名范围。本文研究公开法治报道,非本所承办。

实际管理权限,与另设企业经营相连接

陈某原为汽车部件公司副总经理,自二〇二二年四月起经授权全面掌管生产、销售等事务。同年七月,另设模塑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与原公司同类的注塑产品,并在隐瞒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将原公司订单转往新公司生产。

这里认定的是具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权限,不是把报道中概括的非国有企业人员理解为所有普通员工。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其他公司、企业仍限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要求相应违法行为及重大损失,岗位和实际履职均应核实。

三百四十余万元与二百余万元有时间范围

来源记载,二〇二二年七月至二〇二五年七月,新公司累计销售三百四十余万元,其中修正案十二施行后销售二百余万元。两个数字是包含关系,不相加,也不将累计销售额直接当作陈个人获利或原公司损失。

新增民企同类营业条款自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不能将此前经营统统倒称已经依该新增条款入罪。公开报道没有展开重大损失的具体核算表和每期订单归属,不能自行设定全国统一的销售额入罪线或计算方法。

十二万元收款是另一组职务行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至次年五月,陈利用模具业务对接、验收的职务便利,先后向两家供应商索取所谓打点费,共十二万元。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依法并罚。

这项财物不能并入新公司的营业额,也不能由供应商确实完成供货,就直接否认职务利益交换。任职权限、请托和索取、实际收受及服务的真实关系,都需各自证据;不能用公司总体亏损代替受贿构成证明。

自首和最终总刑,不往未披露的范围扩写

报道明确陈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有自首情节,并有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已生效。不能将自首自动扩大为两罪全部自首,也不能把一年或二十万元填成每个单罪的刑罚。

审判法院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具体判日和案号未公开。可按新法前后订单与销售、原公司损失、供应商款及两罪情节分别整理资料,保留原始记录;公开报道不是完整判决,不补写未知数额、单罪分配或减轻理由。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