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恶意求职材料牵出数据泄露,数量和获利应怎样准确记载?张某某、姜某案同时涉及企业数据安全、客户信息及删除道歉责任。本文为上海检察机关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恶意程序、盗取权限或提取数据的方法。
数据行数、企业损失与后续获利不是一笔金额
二〇二五年,B证券咨询公司发现异常访问并报警。办案人员在有关设备中检出六十余万行客户数据,结合鉴定、实际访问及相关证据核对非法获取事实。数据行数并未被公布为已经去重的自然人数,不能把行直接改成人。
企业直接经济损失核为十万余元。另案处理的何某非法荐股总收益二十余万元,其中利用本案数据产生的获利为三点九万余元。全业务收入、与本案数据关联部分及企业损失应分别说明,不可相加为一项统一违法所得。
两名获取者与另案荐股人员的联系,需要证据
检方查明三人存在事前策划,何某利用数据变现是相关衍生环节,因而要求张、姜对这笔关联获利承担共同责任。这不是所有下游使用者收益都自动由资料提供者承担。
张、姜的认识、共同计划及实际分工,须与所指数据和资金对应。熟人关系、同学身份或一般技术交流不能独自代替共同故意,也不能因事后未亲自向股民收费,就抹去查明的事前安排。
两类犯罪评价没有写成两个独立刑期
公开检方意见认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两罪,应择一重罪处理。二〇二六年六月,检方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并提公益请求;同月法院判张、姜各三年,各罚金二万元。
法院另令删除非法获取的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不能将两个涉嫌罪名拼成两次刑罚,也不能把何某写成已在同案获刑。删除和道歉是公开具体义务,不由被告自行选一项替代另一项。
争点应落在真实数据与取得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各有构成条件。软件或文件被称为带毒,不足以单独证明所有数据库内容都由二人取得,仍应核数据来源、鉴定对象、关联行为和统计范围。
来源没有法院全称、案号和唯一判日,不补造。相关机构可依法保存异常记录并向有权机关报告,不能自行购买泄露库比对客户,亦不能以整改为由毁掉与原行为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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