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炮场所查到成品和半成品,崔某梁某案为何按非法制造爆炸物判刑

现场同时有摔炮成品、半成品和其他物料,不能把所有包装数量直接写成爆炸物净重量。应急管理部公布的蔡甸崔某、梁某案,经过现场勘验、风险评估及检验鉴定,最终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刑。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永川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现场同时有摔炮成品、半成品和其他物料,不能把所有包装数量直接写成爆炸物净重量。应急管理部公布的蔡甸崔某、梁某案,经过现场勘验、风险评估及检验鉴定,最终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刑。本文为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不讲制作工艺或配方。

举报线索经过现场排查,才形成具体证据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蔡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所的举报,随后排查发现一处三层建筑物违法生产摔炮,生产场所与作业人员住宿相混,缺乏必要安全条件。执法机关采取现场管控并组织专业勘验和评估。

来源分别列出半成品五千一百八十三饼、成品一千一百一十六箱,以及含烟火药量十七公斤。不同单位和对象不能直接相加;也不能不问鉴定范围,将建筑中全部物品都当作十七公斤的另一次增加。

物品属性和实际行为,决定不能只看商品俗名

公开材料记载对成品、半成品所含物进行检测鉴定,并查明违法生产事实。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应急部门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崔某四年、梁某三年。

本案不支持将所有正常烟花生产一概认作同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对象、非法性和制造行为,仍需依法证明;另一场所即使也被称为摔炮作坊,不能仅凭同一俗名替代物品鉴定和个人参与的审查。

两人的刑期不同,未披露理由不能靠猜补齐

官方摘要没有展开二人各自分工、全部从宽情节、案号及财产刑,不能因四年与三年不同就自行指定谁为主犯、谁已自首,或补造罚金数额。移交线索、法院定罪及具体执行也是不同阶段。

材料核查应对应现场查获、送检封存、检验意见、实际参与与裁判,明确每一类数量证明什么。疑似涉爆物品应由专业机关处理,不自行拆解、点验或试验来验证结论,更不能为保留证据延误应急处置。

该案判决在二〇二五年,二〇二六年六月是通报发布时间,不将两者混用。能够借鉴的是公开已查明事实与证据连接,不是把某个含量或包装数作为供人控制刑责的技术界线。

来源: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典型案例四,公开材料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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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