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白天营业,后面还有经营者一家住的房间。店里发生抢劫,是否一律算入户抢劫,不能只看店铺登记用途,也不能只看门口是否上锁。入户抢劫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加重情节,应将生活功能、空间隔离、营业时段、进入目的和暴力发生位置联系审查。
户保护的是家庭生活空间
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意见,强调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住宅产权证是材料之一,不能独自决定案发地点实际功能;租用的生活住所也不因无产权而自动排除,纯经营场所则不能仅因配有沙发就一律认定为户。
先查谁实际居住、生活设施如何使用、对外开放范围及出入口,取得案发时的照片、现场图、居住和经营记录。后来为诉讼加装的隔墙,不能冒充案发已有隔离;把经营区和生活区统称“店内”,又容易丢失关键位置。
兼营兼住,要分别看时间与隔离
二〇一六年抢劫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专门区分部分时间经营、部分时间生活的场所: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骗开房门入内抢劫,应认定入户抢劫。是否营业,应结合真实经营和事发状况,不能只因招牌写全天营业便终止审查。
部分区域经营、部分区域生活且有明确隔离的,进入生活区实施抢劫,应认定入户;没有明确隔离的,营业时间入内抢劫不认定该加重情节,非营业时间入内则应认定。两种场所结构不同,需要分别画图,不能将“前店后家”四个字当作固定答案。
在户内发生,不总等于以犯罪目的入户
指导意见要求审查入户目的。以侵害户内人身、财产为目的进入,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盗窃、诈骗后依法转化抢劫的,可以认定。经允许访友办事,入户后才临时起意抢劫,不能仅由案发位置倒推入户时已有犯罪目的。
是否获得允许,也不能只看门由谁打开。以购物等手段骗开门仍需核最初真实目的。进入前的联络、准备、路线及入内后行为应共同分析,不能让一份事后解释代替全部客观证据。
转化案件还要定位暴力,而非只定位拿物
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等当场施暴,涉及入户加重情节时,应核暴力或威胁是否在户内发生。物品在生活区取走、双方却在其他地点发生冲突,需要把连续经过完整还原,不能把最早拿物地点直接复制成全部暴力位置。
也不能因没有认定入户,就推定不存在普通抢劫、盗窃或伤害责任。加重情节、基本犯罪及未遂等是不同判断,仍应依法分别证明;被害人损害与退赔问题也不能替代行为定性。
证据清单应能回答五个具体问题
永川当事人可按生活功能、隔离方式、营业状态、进入目的、暴力位置分组提供真实材料。监控要保存连续原件,现场图标明门、隔断及各方移动,证人分别说明亲见内容,不统一补写“就是家里”。
律师应据全案指出哪些事实支持或不足以支持入户情节,必要时提出勘验或调取申请。本文不以假定故事认定任何现实人员有罪,也不承诺只要营业执照写商铺就能排除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