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审没有适用特殊减轻处罚,第二审并不因此丧失第一次作出该种判决的权限。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允许二审对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审未采纳,与二审依法不能审查,是两回事。
核准路径不是要求先找到法定减轻情节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法定减轻情节,与第二款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的路径不同。本题讨论后者;若实已有法定减轻情节,应按对应规定论证,不能为了适用特别程序而隐去现有事实。
第四百一十五条不要求先让一审重新判到法定刑以下,二审才可继续处理。二审可以依法首次作出,但是否确有案件特殊情况仍须审理。普通从轻因素的数量、家属经济困难或者已经谅解,不会自动变成必须适用该条的充分条件。
二审改判与最高法核准要接续完成
依第四百一十四条,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后,上级维持原来法定刑以下判决,或者改判后仍低于法定刑,也应依法层报。第四百一十五条的首次作出同样要求层报,不能将二审判决已经落款,宣传成最高法已经核准。
报请材料依第四百一十六条包括判决书、核准报告及全部案卷证据。实际进入哪一环节,应核真实文书与移送,不只凭律师已提出特殊减轻意见,就自行制作一份所谓已核准证明。
辩护重点是二审能够依法评价的特殊事实
可以分别说明原法定刑幅度、一审如何处理、二审争点、特殊情况的真实来源及证明。原审未充分评价的事实,应定位具体材料和影响;对不利事实也要回应,不能只将多个普通有利标签相加,便得出必须降档的结论。
这项权限解决的是二审能否依法首次采用该路径,不保证法院一定认为案件特殊,也不让私人协议指定刑期。二审是否改判、是否层报、最高法是否核准,应按各个实际结果分别说明,不用一份二审申请替代后续法定审查。
依据:刑法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四至四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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