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二审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案件发回后原审重新判决,检察院此时抗诉,不能当然成为突破最初刑罚的通道。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对所列案件规定,第二审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需要核的是连续程序,不是孤立看最后出现抗诉二字。
保护适用要读完整的前提
该条前款针对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且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发回后原审不得加重;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另有法定例外。普通原范围内重审与出现新犯罪事实补充起诉,不能混同。
因此,比较前应核第一轮实际是谁上诉、是否已有抗诉、发回及重新起诉的真实范围。不能把原来本有抗诉的案件,或者新事实法定例外,省略后直接套用本题普通受保护路径。
为什么后一次抗诉不是统一的加刑许可
在符合第四百零三条所规定情形的连续程序里,原审重新作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仍有不得重于第一次原审刑罚的边界。一般所说检察抗诉存在不加刑原则例外,不能未经分析就覆盖这一具体衔接规则。
该限制也不意味着二审只能维持现有判决,或必须按被告人期待减轻。事实、法律和其他问题仍依法审查,最终结论需有依据;更不能把刑期数字没有增加,便概括为所有实质不利变化都可任意作出。
比较表应保留三份以上裁判与真实诉求
至少核对最初一审判决、首次上诉或抗诉、发回裁定、重新审判判决及后次抗诉书,写明每项刑罚和相关范围。第一轮没有抗诉不能只凭家属当时未收到副本推定;后次抗诉针对什么错误,也须从正式材料确认。
对认为存在突破边界的问题,应指出原先与现在的具体判项,说明何以属于相应法定路径;对新事实和补充起诉有争议,分别说明证据和程序,不把新增证据自动叫成新的犯罪事实。
本文不通过一张时间表预报刑期。它要防止的是断开前后程序,只取后一次抗诉便忽略依法保留的限制;同时不把特定保护说成所有发回重审案件永远没有任何法定例外。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刑诉解释第四百零一、四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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