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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毒品还没鉴定出来,提取扣押就不适用专门程序吗

查获物还被称为疑似毒品,不表示可以等鉴定确认后才开始遵守毒品物证的专门取证要求。二〇一六年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将成品、半成品、疑似物以及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都纳入其所称毒品范围。这是程序适用范围,不是对疑似物已经作出有罪认定。

先固定疑似物,后依法证明性质

如果必须先有最终鉴定才允许适用程序,原始状态、提取来源和保存过程就可能无法回溯。第三十五条让疑似阶段也有规范可循,但仍需依法具备有关勘验、检查、搜查及扣押的权限和条件,不能以怀疑二字任意处理无关物品。

应保留查获时的具体描述、位置、包装及相应笔录,区分当时观察到的情况与后来鉴定确认的性质。记录原称疑似,不等于材料前后矛盾;反而不能把后来的专业名称倒填成现场人员当时已经确认。

参照适用还覆盖其他列明物品

该条第二款对制毒物品及其半成品、含有制毒物品成分的物质、毒品原植物及种子幼苗等,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上规定参照执行。不是所有这些物品都自动成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的毒品,也不意味着各自犯罪的数量和行为条件相同。

程序资料可以交叉证明来源和流转,但物品身份、具体法律对象以及人员责任,仍应分别查明。不能以用了毒品专门表格,便跳过对受管制性质和实际行为的证明;亦不能以最后不属于一种毒品,就主张原先所有合法核查当然无效。

核查结论应保留前后两个时点

可以将现场疑似描述、所用取证程序、鉴定委托及结论、后来采用的罪名对象列成时间表。性质未明或材料不足时如实注明,不将传闻商品名当成定论;发现某份记录将猜测写成确认事实,应具体指出依据缺口。

第三条要求检法机关审查相关取证程序合法性,并按瑕疵影响及补正解释条件处理。是否能够定罪,需要达到相应证明要求;遵守程序不是有罪推定,不遵守也不能脱离条件预先保证全案必然排除。任何人都不应为自证物品性质而擅自试用、拆分或处置。

依据:二〇一六年毒品取证程序规定第三、三十五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三百五十、三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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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