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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取保中的禁止接近,是否不问被害人申请就一律附加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可以继续侵扰被害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可以依法责令被取保人遵守针对性限制,但不能把“每案一律禁止接近所有亲属”当作家暴犯罪意见的原文要求。

特别规定对禁止接近写有两个条件

家暴犯罪意见第十三项规定,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责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这一具体表述应与同项制止再次施暴、侵扰生活工作学习,以及酗酒赌博等风险的措施区别理解,不能省略申请和必要性判断。

被害人可以围绕现实威胁、居住工作安排、未成年子女安全和已有处理情况提出真实申请,说明需要防止什么接触。申请并不保证任何自拟范围都被采纳,应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也不因没有提出某项申请,就允许施暴或者妨害证人。

现行刑诉义务仍须一并核对

意见发布时引用的是当时刑诉法条号。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情责令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等。实际适用应以当前法律、案件需要及正式决定为准,不能只拿旧文件条号解释所有限制。

若文书禁止会见或通信,不能自行认定“只是网上联系”就不受约束;如果确有子女照料、财物交接等困难,应向有权机关说明并依法处理,不能借这些理由自行批准接触。

先核文书,再提出具体需要

可将决定的机关、对象、禁止行为、期限及告知情况,与被害人申请和现实安排对应整理。发现限制不明确、遭违反或者安全状况变化时,及时如实反映,请有权机关说明或依法调整,不私下重写决定。

本文讨论刑事取保阶段的限制,不等同民事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等同管制、缓刑判决中的禁止令。不同措施可以各按条件发挥作用,但不能拿其中一份文书替代另一程序本应作出的审查和决定。

依据:[家暴犯罪意见第十三项](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616.html)、[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https://zbjc.mof.gov.cn/zhengcefabu/202106/t20210608_3716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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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