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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先后取得两份伤残评定,鉴定时点与伤情稳定性的核查

同一场事故,伤者手里出现两份等级不同的鉴定意见,不能直接选赔偿金额较高的一份,也不能认为日期较新的那份自然推翻前一份。永川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找出两次鉴定的事项、身体状态和材料为何不同,再决定需要质证、补充说明,还是申请重新鉴定。只拿结果页比较等级,往往看不出真正分歧。

把两份意见放回各自的时间和任务中

先确认它们是否回答同一个问题。判断轻伤、重伤的损伤程度鉴定,民事赔偿中的致残程度鉴定,以及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目的和适用标准不同,不能把不同体系的等级直接相互否定。就致残程度而言,也要逐项核对鉴定部位、功能障碍、伤病因果关系和委托事项,看看差异究竟来自哪里。

再做一张治疗时间表:事故日期、住院及手术、复查、康复治疗、两次鉴定的检查时间、是否新增手术或并发症。司法部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鉴定。这里不是统一“出院后几个月”,出院、拆线和停止住院都不当然等于临床效果已经稳定。

如果第一次鉴定时仍有明显可变化的功能状态,而第二次已治疗稳定,应请鉴定人说明时机对结果的具体影响;如果后续发生了新的外伤、疾病或其他变化,也应查明其与本次事故的关系。不能把后来出现的所有障碍都归入事故,更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判断哪次医学结论正确。

分歧要对应原始材料,不能只写“不认可”

两份意见的机构和人员资格、送检病历、影像原片、检查记录、检验方法以及引用条款,都值得对照。重点是同一项功能如何测量、是否遗漏关键病历、伤病关系分析是否有依据,而不是机构名称听起来谁更权威。向鉴定人提出的问题宜具体,例如“第二次采用的复查片为何未在材料目录列明”“两次关节活动度记录差异怎样解释”。

保留完整鉴定书及附件,不只拍摄结论一页;病历应连同入出院、手术、复查及影像资料保存。向法院提交时,列出每个异议对应的页码和待解释问题。涉及医学判断,可以依法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说明,但其意见也须经过相应审查,不能替代法院对证据的判断。

先辨别程序,再提出相应申请

对法院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指定期间书面提出,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解决的瑕疵,依民事证据规定,不应径直申请全部重做。要求鉴定人出庭及相关费用,应按法院通知办理。

申请重新鉴定须有具体依据,例如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而非只因等级不符合自己的预期。依法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两份由当事人先后自行委托的意见,不会仅因顺序就自动形成这种程序效果。对一方自行委托的意见,另一方有足以反驳的证据或理由并申请鉴定的,适用相应证据规则处理。

最后,伤残意见并非完整赔偿清单。责任比例、实际支出、收入证明以及各赔偿项目的成立条件仍需分别审查。处理两份意见的目标,是把时机、材料和方法上的差异讲清,而不是反复委托,直到得到自己期待的等级。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