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正在控制车辆,不等于驾驶员和测试企业都可以免责。事故首先需要按交通事实认定责任,再分别确定保险赔付、企业对外责任及内部追偿。重庆现行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还对经交管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等情形规定了测试与应用主体先行赔偿安排,应核对条件后适用。
本文针对永川等重庆地区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场景。普通车主使用辅助驾驶、企业开展道路测试、载人示范应用、封闭试验场测试,并不是同一情形;不能把某一种场景的管理规则直接套到所有装有智能驾驶功能的车辆。
一、先确认车辆究竟在执行哪一种任务
调取测试通知、安全性自我声明、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方案和保险资料,核对事故车辆识别代号、驾驶人、时间、路段及任务范围。车辆贴着“自动驾驶”标识只是外观线索,不足以证明已经获得所需手续,也不能说明事故时处于何种控制模式。
在公共道路开展测试,应与批准或确认的条件对应;擅自离开测试路段、超出运行条件或搭载无关人员,可能涉及管理和交通违法问题,但是否造成这次事故、如何承担损害赔偿,仍须进一步分析。封闭试验场发生事故,则要结合场地属性、人员关系和行为适用相应规则。
重庆在2026年公布了专门的高速公路测试管理细则。其规定的高速测试业态和限制,不能等同于允许开展任意载客或无人化运营。核验入口为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高速公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具体车辆还须核对自己的手续和实际路段。
二、事故认定、对外赔偿与内部责任要分别看
交管部门调查信号、速度、车道、避让条件、驾驶操作等,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还需考虑保险、车辆关系、单位职务行为、产品缺陷等因素。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不宜直接理解为驾驶员必须个人支付全部相应金额。
安全员是企业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工作任务的,单位对外责任及其向工作人员追偿,应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判断。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追偿条件,与一般工作失误不同。劳务派遣、外包测试等结构,还要核对实际用工和职责,不能只凭工牌或车辆品牌选择赔偿主体。
驾驶人交通违法或涉嫌犯罪的处理,与企业承担民事赔偿可以并行。企业付了赔偿,不意味着驾驶人当然不受行政或刑事调查;驾驶人受到处罚,也不代表企业和保险人的相应责任随之消失。
三、重庆先行赔偿规则具体解决什么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赔偿争议可以请求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经交管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这有助于减少受害人被要求先查清复杂技术分工的困难,但不能省略“是否属于办法适用活动”“谁是测试与应用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情形”等核对。先行赔偿也不是已经认定所有损失最终都由测试企业负担,更不意味着受害人可以获得重复赔偿。
主张该安排时,应准备测试主体材料、事故处理资料、调解记录或生效调解书及不履行情况,并把损失凭证和已获保险款说明清楚。没有经过交管调解,不妨碍依法选择直接起诉;应根据具体请求选择相应法律基础,而非把调解误当成所有诉讼的必经程序。
四、不能只问“事故前一秒谁在握方向盘”
事故前后的一段完整时间线更重要:车辆何时进入自动模式,系统识别到什么,是否发出接管请求,驾驶人是否能感知提示,留给接管的时间是否合理,制动和转向指令是否真正执行。接管后立即碰撞,不等于碰撞原因必然是人工操作;事故前开启自动模式,也不等于系统必然有缺陷。
应比对车辆速度、轨迹、制动、转向、模式切换、驾驶员监控、远程值守和道路视频。数据时间戳可能采用不同基准,先校准时钟,保留原始文件、导出方法和校验信息。仅展示厂商挑选的几行日志或安全员自己的口述,通常无法完整复原过程。
三部门2021年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对事故或失效前数据记录、保存及监控提出要求。实践中应尽早要求保全相关数据,不要把最低记录要求理解成事故调查只需查看极短片段。
五、安全员是否有现实的接管能力
核对培训、值守要求、连续工作时间、座位与操控装置、提示方式,以及测试方案是否允许从事其他任务。企业若安排人员同时记录数据、调试设备和承担即时接管职责,需要分析职责是否冲突,而不能事后只引用一条“驾驶员负责安全”。
也要审查道路和天气是否超出系统设计运行范围,企业是否有退出测试的流程,现场人员是否收到风险通知。安全员知道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仍继续运行,与系统突发故障、提示不足或执行器失效,可能形成不同的责任评价。
六、怀疑系统缺陷时,应向谁取得哪些材料
围绕具体故障提出技术问题:感知漏检、路径决策异常、制动指令未执行、软件更新不一致、地图信息错误,还是传感器维护不足。先保存事故时的软件与硬件版本、升级记录和必要运行环境,避免车辆维修或升级后失去复现条件。
企业、整车厂、软件和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有助于确定内部职责,但不直接替代对外产品责任规则。技术鉴定也应说明样本、方法和局限。事故报告认定某项系统异常后,还需分析其是否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行为的影响。
事故数据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宜通过交管调查、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及合适的专业程序获取,不应私自侵入平台或公开传播无关人员轨迹。一般缺陷产品责任依据可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至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七、交强险、商业险和测试保函如何衔接
先确认受损人是车外第三人、车内乘员还是测试工作人员,不同身份对应的保障可能不同。核对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人员保障以及测试专项保险或赔偿保函,并记录每项已经支付的金额。
机动车事故中,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侵权人的一般衔接规则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保函不当然等同于普通保险,应检查受益人、触发条件、限额和申请文件。保险人提出“测试使用”“超出路线”等免责理由时,也需核对合同及免责条款效力,不能只凭一句口头拒赔结束处理。
八、受害人与测试企业各自的当日清单
受害人先保障人身安全、报警就医,保存现场、车辆标识、联系人、诊疗与财产损失资料,避免为拍摄近距离设备画面而进入危险区域。测试企业则应保护现场,保存模式与运行数据,按适用规定报告,配合调查,并确认保险报案和赔付对接。
技术争议暂时未解决时,可以对已经明确、证据充分的费用先行协商;任何付款或和解文件应写清覆盖项目和剩余争议,防止误签“一次性结清全部未来损害”。本文引用已公布规则进行分析;征求意见稿及尚未实施的技术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已生效义务使用,个案还应核对事故发生时的有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