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盖了检测专用章,报告上有检测人和审核人签名,却没有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的签署。这份材料是否已经生效,不能只数有几个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签署主体和专用章要求,应先核本次报告的真实形成过程。
人员签署与盖章是同时需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法定代表人与其授权签字人是该层次的选择,不是因为前面已有两个人签名,就可把这一要求全部省去。
检查时应取得完整报告及合法可核验的签署、授权资料,确认相应人员是谁、具有何种身份。不能从某人职位叫主任便自行推定其当然获得授权,也不能因法定代表人未亲笔签名就忽视确有合法授权签字人的情况。
见证人签字不能直接替代机构签署
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对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见证和委托单签字另有安排。见证人在送检单签字,证明其承担相应见证事项,不会因此自动成为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
报告签署同样不能弥补真实取样、委托和见证中的全部缺失。应将委托单、见证记录、样品标识和报告逐一对应,不让一张补签说明同时替代不同主体原本应完成的程序,更不能通过倒签使未到场的人看起来已全程见证。
先依法核实补正,不编造自动追溯效力
发现缺签或身份不明,应向检测机构提出具体核实事项,要求说明授权和报告状态;涉及验收资料时,同步向建设单位、监理等反映。不能自行在复印件上补姓名,也不能由施工方换封面、加盖其他公章后直接当作机构正式报告。
补正是否适当、是否需要重新出具及其效力,应依据实际程序处理,办法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任意补签就将所有历史使用一律合法化的权力。若存在冒名、虚假数据或伪造,应保存原始版本及取得途径,依法向主管部门反映真实线索。
生效形式、验收资格和证明力继续分开核
报告还应载明代表数量批次、依据、场所、数据、结果及见证人员等信息;非建设单位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具备签署盖章,并不自动补足委托来源、资质及样品代表性问题。
反过来,对报告形式存在争议,也不能仅凭缺签便宣称工程质量事实已经相反、所有材料必定不合格。工程责任、价款及修复仍须依法结合真实证据判断。审查应明确缺的是哪一项签署或授权、当前能否作为相应资料,以及需通过何种合法程序进一步核实,而不是只要求对方再盖一个更大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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