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中,两方专家分别认定存在重复计量、计算完全正确,书面意见始终相反。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组织双方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业分歧当面对质。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给出了这一途径,重点不是再增加一份相反结论,而是让两种方法在同一资料基础上接受询问。
将对质请求具体到可比较的问题
例如两人分别按图纸投影长度和现场有效长度计算,应先说明相同项目、各自取值、采用规则及差额影响;若一方看的是变更前图,另一方看的是竣工图,应先识别资料前提不同,不能将全部差额都称作专业能力高低。
申请可以写明希望对质的具体页码、数据及问题,附双方已有意见和必要资料目录。对合同效力、签证人员有没有代理权等争议,专业人员可以解释涉及的技术背景,但不代替法院作法律判断。
获准出庭,不等于自动获准任何互动
第八十三条要求载明专门知识人员基本情况和申请目的,法院准许后通知双方。第八十四条分别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询问,双方各自申请的人员可以对质。应把希望采取的方式向法庭说清,服从实际安排。
私人约两位专家见面、在庭外视频中互相争论,可以形成研究资料,但不能直接描述为法庭已组织法定对质。某方已经支付咨询费,也不会使法院必须无条件安排其全部问题,更不产生当事人自行掌握庭审秩序的权力。
对质以澄清前提、方法和影响为目的
可以逐步核问是否认可同一基础数据、为何选择某一技术方法、替换争议参数后结论怎样变化,以及差异影响哪些项目。专家只看报告摘要的,应说明资料限制,不能声称亲自检查了原物;出现新材料,应依法提交,不在对质中突然替换全部计算基础。
第八十四条限制专门知识人员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审理活动。其不能借对质代律师任意盘问其他事实证人,或替本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与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当事人代理律师,应保持各自程序角色。
对质后还需法院结合全部证据判断
一方当场承认某项参数错误,可以依法固定其陈述及对计算的影响;仍有分歧的,应指出还需何种材料或说明。不能仅因为某人回答不流利,就自行宣布原鉴定意见已经被排除,也不能认为双方都没改变观点,这场对质就没有任何审查价值。
是否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采纳何项证据,由法院依法处理。当事人可将已澄清和仍未解决的问题分别形成意见,避免庭后再次只交两份互不回应的总价。申请当面对质所争取的是专业问题接受针对性审查的机会,并非购买一个专家头衔来保证法院接受全部工程金额。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