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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同性质商事调解违法已受行政处罚,会怎样影响严重情节判断

商事调解组织本次违法金额不大,就一定不可能情节严重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将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列为一种严重情形,不能只盯本次收费金额。

先核处罚性质与时间,不只数投诉

应取得既往行政处罚决定,核受罚主体、所指行为性质和时间,再与本次实际行为比较。投诉、约谈、内部批评、行业处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直接混计;不同性质的违法,也不能只因都发生在同一组织就省略同性质这一限定。

条文所列一年与同性质须落实到具体记录,本文不擅自给尚待认定的案件编造统一起算结论。对既往决定状态存在争议,应通过合法资料核准,不以更换工作人员或改名就推定记录消失。

还须核本次基础违法行为

严重情节不是凭一张旧处罚书就自动新增本次违法。应先确认本次是否存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或第三十条所指行为,再依法评价相应条件。不能把组织负责人、调解员及组织责任全部混成一个主体。

本条还列重大损失、重要证据造假妨碍调查、特定虚假调解、所得较大或持续较长等其他严重情形,各有事实要件,不是必须同时全部具备。

合规复查宜建立决定及整改跟踪表,回应既往缺陷是否再次发生。对事实或性质有异议应提出具体材料,不能因已经整改就擅自销毁处罚记录,或承诺所谓首违、金额小必然不会被较重处理。

依据:[司法部《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d62ff6db1f9a4d8ea8d6ebbe38a9b10a.html),第三十三条第四项;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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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