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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组织把催收渠道当案源,为什么不只看债权是否真实

一笔货款债权真实,不代表商事调解组织可以通过任何催收方式取得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解释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时,将开展催收等违规方式列入审查,并要求结合诚信、公平竞争、职业道德及执业秩序判断。

要核怎样获得调解案件

该条涵盖欺骗、诱导、利益输送、诋毁同业、开展催收等违规获取案件的方式。不能将强压付款、把催收对象自动登记为同意参调,或给介绍人输送利益简单改名为调解获客。

核查重点包括真实宣传、介绍安排、费用流向、联系内容和当事人意思,而不是仅展示原借款合同。债权真实与调解业务取得方式合规,是两个需要分别说明的问题。

自愿调解与代债权人施压的角色不同

调解组织不是因为接受一方材料就取得裁判或强制执行权。对方不接受邀请,不能被组织自行认定已承认债务,更不能借所谓公益调解名义传播对方个人资料施压。

也不能把所有正常联系、合法权利主张一概称为本条所禁催收,应结合实际行为和条文限定核实。发现案源渠道有问题,先保存真实资料、停止不合规方式,依法处理既有事项,不能销毁联系记录或让当事人倒签自愿文件。

可形成案源获取方式、授权与费用、参调同意及实际行为四组核查记录,使债权处理与组织执业行为分别接受评价。

依据:[司法部《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d62ff6db1f9a4d8ea8d6ebbe38a9b10a.html),第三十二条;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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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