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准备选择调解员,名册却只有姓名和宣传照片,无法判断能否处理合同争议或使用所需语言。《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公开名册,并明确名册应包含基本情况、擅长领域及使用语言等信息。
语言是选任信息,不是装饰标签
名册应帮助当事人判断实际匹配。例如商事材料存在外文,并不能从组织名字有“国际”就推定每名调解员都可使用该语言。列明使用语言也不当然承诺所有法律文书均由该人提供正式翻译,具体服务安排仍须确认。
擅长领域应基于真实情况,不能将一次参与活动包装成长年专门经历。可以说明领域和工作语言供选择,但不宜公开与选任无关的个人敏感资料,信息公开与合法保护个人信息要并行。
组织信息与个人信息分别核
本条还要求及时公开章程、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及年度办案数量。公开了组织章程不等于已经公开调解员名册,名册有姓名也不等于其他规定内容都已齐备。
当事人可具体询问拟选人员的领域和语言,核是否需要另行翻译及费用,再决定选任。经营者应对实际变化及时更新,保存版本与依据;不能用“熟悉全部业务、全球语言通用”等无法核实的宣传代替可供决策的信息。
依据:[司法部《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6/art_d62ff6db1f9a4d8ea8d6ebbe38a9b10a.html),第二十二条;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