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借款进入执行,债务人收到通知一个多月后,才取得材料得知办理公证的人与债权人存在近亲关系。是否已超过一切救济期间,不能只数执行通知过去多少天。公证执行规定第十三条对特定后知事由设了起点,但仍要求证据、期限和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普通起点,是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应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应先保存真实文书和送达经过,不能把最近拿到一份复印件或第一次委托律师当作所有案件的共同起算日。
第十二条所列主要是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借款数额与事实不符、合同效力等实体争议,另有诉讼路径。区分程序原因与实体原因,有助于提出准确申请,不能把全部争议都包装成期限尚未开始。
近亲利害关系与已确认舞弊,有特别起算安排
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执行尚未终结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事实起十五日内提出。相应事由包括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办理或办理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以及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已由生效刑事文书等确认。
应说明具体关系、与该项公证的对应关系、何时实际知道或依法应知,并提交可靠材料。网上同姓猜测或家属听说,与能够证明近亲及办理关系不同;尚未核实的举报,也不能直接改写成已经由生效文书确认受贿。
其他理由要一并提出,不能故意留到下一次
第十四条要求,存在多个不予执行理由,应在审查期间一并提出。申请被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有证据证明该事由在驳回后才知道的,可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后来才知道相关事实,与早已知道却直到最近才找到更清楚的照片,未必相同。应如实列知悉、查询和取证经过,不通过重新打印文书制造新的知道日期,也不故意拆分已掌握的事由来延长审查。具体是否属于例外,由法院依法审查。
申请对象和实际执行进程同步核查
案件被指定、提级或委托执行后,由提出申请时负责执行的法院审查,不能永远只向最早立案的法院寄材料。准备公证文书、执行通知、已获处理、程序事由及知悉时间证据,并核当前执行是否已经终结。
申请不予执行并不当然停止执行,另需依相应规则处理;也不能将程序事由成立直接当成真实债务永远不存在。法律服务应明确本次是哪一项理由、适用哪个起点和为何仍在期间,既不因通知过去十五日就草率放弃,也不承诺任何后找出的材料都能重开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至十四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11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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