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侵权争议中,没有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等于专利自动无效。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关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争议的证据,权利状态与报告内容要分别核验。不能把报告名称里的评价理解成一份直接替代无效决定的文件。
先区分授权文件、评价报告与无效决定
专利经授权存在何种权利,应查法定状态;评价报告对有关内容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用不同于授予、终止或宣告无效的程序。持有人没有报告,不能据此直接宣布其权利从未存在。
反过来,报告对权利有利,也不表示所有相关产品都必定侵权。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被诉实施及其他抗辩,仍需分别审查,不能用一个有利结论代替全部案件证据。
法定报告不是所有专利类型的通用前置证书
第六十六条针对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侵权纠纷,由有关法院或管理专利部门依法要求提交,并对依法出具、提供主体作有规定。不能把它扩大成所有发明专利在任何商业活动前都必须先申请同样报告。
申请及提供报告应依据真实专利和适用程序,不能把第三方检索意见、代理人的风险评估直接称为国家专利权评价报告。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咨询,也应明确交付的文件性质,不用名字相近掩盖法定来源差异。
报告意见有争议,提出问题而非自行删改
当事人应读具体检索、评价及涉及的权利内容,说明意见对本案哪个争点有何影响。不利于自己,也不能只删除相关页再提交;有相反材料时,依法说明来源、时间及与评价内容的联系。
是否需要启动相应无效程序、诉讼程序如何衔接,应根据实际案件决定。不能因打算提出无效请求,就自认为当前专利已不存在或可以不回应法院;也不能因报告存在,就要求对方放弃所有其他合法抗辩。
保留原件版本,按程序提出完整材料
永川企业遇到实用新型侵权指控,可先取得专利状态、保护文件、对方报告及被诉产品资料,逐项核实。无法自行取得的,依法说明具体线索和申请,不以网上只搜到摘要就形成最终结论。
权利人准备诉讼时,也应明确真实实施、权利基础及依法需提供的证据,不能仅发一张报告封面要求对方立即认赔。准确理解报告的证据作用,可以避免把没有报告说成无效,也避免把有报告说成无需审查的胜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