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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普通设备被卖给两家企业,实际交付请求按什么顺序处理

同一台普通设备卖给两人,先签合同未必先拿到设备

供应商把同一台普通生产设备先后卖给两家企业,两家都要求交货,不能只按谁先签合同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针对同一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在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时,依交付、支付价款及合同成立先后分别处理。首先要确定确实是同一件货物,而不是供应商可以分别采购交付的同型号产品。

这也不是对卖方重复出售的行为作出免责。最终不能取得货物的一方,仍可按其合同及法律主张相应救济;哪家取得实际履行,与卖方是否应承担其他合同的违约责任,需要分开判断。

已经有人受领交付,不能只拿更早的订单要求抢回

该条首先支持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应核对具体设备编号、实际交接、控制和单证,不能把一张开票记录或者卖方写的已出库,直接当作所有交付事实的证明。依法以其他方式完成交付的,也应依据相应规则审查,不能一律认为只有亲手搬走才算。

买方已经先签约或先付款,却发现货物由另一买方受领,不宜自行进入对方工厂搬机。可以依法固定货物状态、核实交易及交付过程,必要时申请相应措施,但不能仅凭自身合同便否定他人一切权利。存在恶意串通、虚假交接等具体事实,应提出对应证据和法律理由,不能只以自己的损失较大替代证明。

都没有受领时,再比较付款和合同成立

在两家均未受领交付的情况下,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履行交付等合同义务,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付款应与本次交易相对应,核对收款人、款项性质、实际到账和时间,不能用另一项目往来款或者事后倒填收据争取顺位。

如果各方均未受领、也未支付价款,则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交付等实际履行,可以获得相应支持。合同成立不只看打印的落款日期,还须结合签署、承诺到达和依法成立方式审查。仅有一份未获接受的报价,不当然优先于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同材料相互矛盾时,应保存完整往来说明形成过程。

普通动产规则不能直接搬到车船、房屋和所有权保留安排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第七条另有涉及登记等条件的顺序。房屋交易更不能直接套第六条。判断应以真实标的与法律关系为基础,不是把任何物品都称作设备便适用普通动产规则。

合同有效、权利是否已经转移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可对抗的第三人权利,也都需要查清。担保、执行措施或者所有权保留等问题,不能凭本条一概消除;承诺过户、交付和申请解除,所需事实亦有区别,不能同时要求卖方将同一件货物完整交给所有买方。

争议材料应能还原同一件货的完整去向

可将标的识别、各合同成立、付款、交付及现有控制情况列为时间表,附原始订单、付款流水、交接资料和有关回复。要求实际履行时应明确具体货物;选择退款、解除或者赔偿时,则分别说明条件、已付款和实际损失,不把不能取得设备直接等同于卖方必赔全部预期营业额。

卖方发现重复出售,应尽快停止作出互相冲突的履行承诺,如实说明库存及交付情况,依法处理各方请求。不能为了保住后一笔交易,把前一份合同、付款或交接记录删改掉。让交付顺序和违约责任分别有据可查,才有可能形成可实际执行的解决方案。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